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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发〔2017〕5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7年5月4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执行浙江省委省政府、台州市委市政府和椒江区委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倾力打造“台州新府城”。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简政放权,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作风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六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区长商量决定。
第七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九条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把握经济新方位,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区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健全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椒江。
第十二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街道、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建立重要规划、重要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市民征询制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向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深入调研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提交决策的部门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政府备案,径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并由该机构审查。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相关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法制机构共同承办。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机关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规范运行。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畅通政民互通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深化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区人大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要全面落实区长交办单制度,对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强化效能监察,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是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召开2次,可以和区委相关工作会议联合召开。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2.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4.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5.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会议组织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并根据需要可扩大到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制定会议建议方案,在区政府全体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三)会议纪律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区长请假;其他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经区长同意后安排其他领导参加。
(四)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督办
区政府全体会议若需印发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区长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是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2.传达和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3.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区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区委审定的有关事项;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城区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4.研究决定提请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区政府需提请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5.制定、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6.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7.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获得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可采用口头、举手或者其他方式通过,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二)议题形成
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汇报单位在每月20号之前形成书面汇报稿,并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集表》、《区政府政策性文件草案审核意见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送交归口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分管副区长审签同意。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原则上应在会前协调一致,汇报单位应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反馈意见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汇报单位吸纳修改后应以请示件报区政府。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涉及资金、编制和拟以区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议题,上会前须分别征求财政、编办、人力社保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应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分管副区长须于会前5个工作日向区长汇报议题相关情况征得同意后,确定为拟上会议题。区政府办公室在会议前3个工作日,将议题统一交由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阅,由区长审定后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分管副区长不能出席常务会议的,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议题上会研究。不得搞临时动议、临时提交常务会议议题。
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常务会议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阅后由区长审定。
(三)会议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