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椒政办发〔2017〕82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葭沚沿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葭沚街道办事处、椒渔总公司,区政府直属各单位,一江两岸葭沚水城区块征迁指挥部、一江两岸江岸尚城区块征迁指挥部:
《椒江区葭沚沿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
椒江区葭沚沿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椒江区葭沚沿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17〕4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本项目是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改建项目。为提升椒江主城区城市形象,根据城乡规划,对椒江葭沚沿江片区的危旧房屋和落后基础设施等进行改造建设,需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起星明北路,西至椒江黄岩界域,南起椒黄路,北至椒江海岸线范围内的地块(不包括金世纪花园、中新科技、椒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椒江海事处、乌石村村民安置点、繁荣村新村民安置点,房屋征收区域图见附件3)。上述房屋征收区域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及附属物、附属设施全部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椒江区一江两岸葭沚水城区块征迁指挥部和椒江区一江两岸江岸尚城区块征迁指挥部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征收个人住宅用房
1.征收个人单元式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2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因套型不可分割,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房屋上靠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2.征收个人立地式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其房屋结构分别给予产权调换。
征收立地平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5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征收立地二层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35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征收立地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2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因套型不可分割,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房屋上靠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3.多层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为产权调换房屋的,按下列方式结算:
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产权调换房屋,其套型不可分割的20平方米以内的4平方米免予结算。
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二部以上电梯的产权调换房屋,其套型不可分割的20平方米以内的8平方米免予结算。
19层(含19层)以上高层住宅的产权调换房屋,其套型不可分割的20平方米以内的10平方米免予结算。
(三)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四)征收人在葭沚水城和江岸尚城各自区域范围内为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五)征收改变用途的住宅用房和综合用房
征收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合法建筑,按下列方式补偿:
1.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合法建筑,按改变用途前的房屋性质进行补偿,但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改变用途至今满二年(含二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纳税凭证,正面朝街的底层房屋,除对其按原性质进行补偿外,可再按改变用途后的房屋评估价值与改变用途前的房屋评估价值差价的50%给予补助,改变用途后的房屋面积按底层实际使用面积确认。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为商业用途并以商业用途延续使用,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纳税凭证的正面朝街的底层房屋,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按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10%扣减土地收益金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按商业用途进行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
临时用房、附属用房改变用途的,不按改变用途后的房屋性质补偿。
(六)征收非住宅用房
1.征收综合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
2.征收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结合企业产业实际情况异地安排。
工业用房按合法房屋重置成新后的价值结合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政策参照椒江区江滨公园西进工程区块相关政策执行。
3.征收国有产权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其原性质予以重建。
(七)征收住宅公房
1.征收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予以货币补偿。
2.征收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予以产权调换。
(八)征收渔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参照本方案执行。
(九)征收村(渔)级组织籍贯用地,参照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
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生产性用房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用另酌情补偿。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
单元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
立地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3.过渡期限
本次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为三十六个月。
区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自其搬迁之月起到产权调换房屋可交付使用后六个月止。
(十一)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土地及房屋评估总价值的8%一次性补助(含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补助。
(十二)附属物补偿
房屋附属物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价值,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评估有关规定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