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JJJD01-2017-0041
椒政办发〔2017〕215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
利用改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经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
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2个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5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征的导向作用,推动企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椒江区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践行“八八战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立以企业综合评价和“亩均税收”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提高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涵养地方财源。
二、实施内容和方法
(一)实施对象。台州市椒江区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对象。
1.工业企业。经综合评价列为A、B两档且“亩均税收”超过规定数额的企业作为减征对象;减征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参与工业综合评价企业总数的20%。
2.非工业企业。在椒江区非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出台之前,暂不列入减征对象。
3.石油、金融保险、通讯、烟草等垄断行业,以及房地产业、建筑业、租赁业等行业,不列入减征对象范围。
4.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因改革调增税款部分可给予100%减免。
(三)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
根据台政办发〔2017〕56号,椒江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级土地范围:椒江以南,东山、太和山沿学诚小区南连枫南路至椒金公路以西,市府大道、白云山分水岭、云西路、椒黄路以北,台州大道以东;台州大道南接一江山大道往东至东环大道向南沿线以西。
二级土地范围:海门、白云、葭沚、洪家、下陈、三甲等6个街道未列入一级、三级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三级土地范围:章安、前所街道办事处的所有区域,大陈镇政府所在区域,市府大道向东直至海边以南,75省道南延以东区域。
税额标准为一级每平方米12元,二级每平方米8元,三级每平方米4元。
(四)分类分档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政策。
1.将列入减征对象的企业先按“亩均税收”指标进行排名,排名前40%的企业列为第一档,减免比例为60%-100%,其余企业列为第二档,减免比例与第一档相差20%,为40%-80%。具体各档的减免比例由地税部门根据每年参评的企业数量与可减免土地使用税总额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