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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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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7-0036

 

椒政办发〔2017〕204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区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椒政发〔2013〕97号)、区政府《关于推动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椒政发〔2015〕70号)和《补充意见》(椒政发〔2016〕79号)、《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企业股改政策新10条的通知》(椒政办发〔2017〕157号)、《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企业上市挂牌政策新10条的通知》(椒政办发〔2017〕189号)以及区府办《关于印发椒江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椒政办发〔2017〕167号)、区府办《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证券公司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椒政办发〔2016〕78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省、市和区金融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重点支持我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区企业股改、挂牌上市、重组,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金融创新,拓展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担保总量以及金融、证券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等奖励和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开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方向、方式和对象

第四条  支持方向

(一)支持企业推进股改、挂牌上市、重组。

(二)支持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与再融资。

(三)支持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推进金融创新。支持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支持金融监管(管理)部门推动行业发展和加强行业管理以及保险机构政策性保险赔付等政策兑现。

(四)其他经区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金融项目兑现。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对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竞争性分配等支持方式。支持的对象为在椒江区范围内经台州市区市场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在椒江纳税的上市企业、挂牌企业、拟上市企业、拟挂牌企业、实施股改重组企业、股权(基金)投资机构及相关银行及监管机构、保险、证券、担保、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中心等。

 第三章  补助、奖励标准

第六条  企业完成股改后补助:

(一)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金融、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归投资者所有。(椒政办发〔2017〕157号 下同)。

(二)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税法规定纳税,区政府根据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相应的贡献人。

(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股权等资产变更、过户,按税法规定纳税,区政府根据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相应的贡献人。

(四)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经评估,因资产自然增值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纳税,区政府根据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70%补助给企业。

(五)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原行政划拨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全额上交,区政府根据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80%在三年内分期补助给企业。

(六)对经认定的拟股改企业(指与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经区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完成股改并经工商登记变更后,规上(限上)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规下(限下)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对经认定的拟上市或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已经进场完成尽职调查,签订合作协议,形成上市、挂牌初步方案,经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发文确认的企业)完成股改,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含股改奖励),拟挂牌新三板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含股改奖励)。

(八)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中介信息服务平台,定期筛选推荐优质中介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供股改企业选择。对选择推荐清单内机构实施一般规范性股改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按照中介合同费用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一)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拟上市企业,在完成股改辅导备案受理、报会受理和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成功首发上市后,首次募集资金在三年内80%以上投资在椒江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按募集资金在10亿元(含)以上,5-10亿元和5亿元(含)以下三档分别给予7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椒政办发〔2017〕189号,下同)。

(二)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实现境外上市给予一次性补助400万元;首次募集资金在三年内80%以上投资在椒江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按其募集资金的6‰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企业通过借壳实现境内外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至椒江区的,给予1200万元补助,分两年各兑现800万元和400万元

(四)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最高给予45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完成股改和工商注册登记,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含股改补助);成功挂牌给予100万元的补助;首次通过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投在椒江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按实际投资额给予6‰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并完成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台州小微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奖励:

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并投在椒江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补助。(椒政办发〔2017〕189号)。

第九条 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奖励:

设立上市公司产业引导基金,由政府资金参与,市场化运作,引导上市公司及其他社会资金开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境内外并购重组等各类投资活动。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补助,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与再融资补助不重复享受。(椒政办发〔2017〕189号)。

第十条 组建上市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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