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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管理办法...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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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7-0030

 

椒政办发〔2017〕15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以下简称“PPP”)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浙财金〔20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椒江辖区内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PPP项目实施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公平竞争的原则,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平等保护。

第四条 PPP项目实施所需财政资金应当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区政府预算管理,确保支出透明、规范、有效。

第五条 区委、区政府建立椒江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进工作联席会议(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PPP项目的重大事项决策,审议全区重大PPP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PPP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等。

设立区PPP促进中心,负责全区PPP项目的初步筛选,建立PPP项目储备库;负责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初步审查,参与PPP项目前期论证、评价及合同条款评审;研究PPP项目推进中的疑难问题,开展学术研究及人才培养等。

根据具体PPP项目成立的专门协调推进机构,一般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成员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法制办等项目相关部门及PPP促进中心人员组成,负责PPP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推进、实施方案制定、社会资本条件确定、采购方式选择及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区PPP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储备库由区PPP促进中心负责建设与管理。进入区PPP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区发改局年度立项的项目。同时,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做好各自系统的PPP示范项目申报工作。

区PPP促进中心建立椒江区PPP咨询机构库,制订咨询机构库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咨询机构库内确定代理咨询机构。

第七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旅游局、区环保分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识别

第八条 PPP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

(一)政府。区住建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旅游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台州湾集聚区椒江分区管委会、商贸核心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等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发起方负责在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区发改局会同项目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的基础上,向区PPP促进中心推荐。

(二)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作为发起方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区PPP促进中心推荐潜在PPP项目。

第九条 区PPP促进中心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或专业机构对推荐的PPP项目进行评估筛选后报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经联席会议研究或书面报请联席会议成员半数及以上同意后纳入本区PPP项目储备库。区PPP促进中心对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项目相关情况及进展情况。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由区政府确定,原则上为行业主发起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具体工作。受区政府委托的项目实施机构牵头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评价及初步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两评价一方案”可委托专家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编制和“物有所值”评价等工作由项目实施机构牵头,组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PPP促进中心及其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和专家开展。

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PPP项目,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及专家、咨询机构等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对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进行审核。

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审核。经重新论证仍不能通过的,终止PPP项目识别,退出PPP项目储备库,转由其他方式操作。

第十二条 通过识别的PPP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推介,可以通过财政部的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也可以通过其他媒体或采取召开招商推介会等方式发布。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评审意见,调整完善PPP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实施单位。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基本情况主要明确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2.经济技术指标主要明确项目区位、占地面积、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

(三)社会资本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选择方式。

1.社会资本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根据项目性质、市场化程度等合理确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的社会资本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项目采购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PPP项目交易结构、运作方式及期限。

(五)PPP项目合同体系。

主要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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