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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企业股改政策新10条的通知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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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7-0029

 

椒政办发〔2017〕157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企业股改政策新10条的通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企业股改政策新10条》已经第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企业股改政策新10条

 

为助推企业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企业股改上市步伐,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台政发〔2014〕3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股改新政10条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4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128”股改上市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51号)等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企业股改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股份公司工商登记由区市场监管局窗口具体办理,广泛动员新设立企业以股份公司形式注册登记;各部门特别是窗口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对企业股改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

二、在规上(限上)企业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和建筑质量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顺利推进股改工作。对具体经办人员实施容错免责制度。

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金融、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归投资者所有。

四、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市得返还及区得部分全额补助给相应的贡献人。

五、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股权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市得返还及区得部分全额补助给相应的贡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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