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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8〕95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加强液化气石油气钢瓶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整顿和规范燃气市场,打击非法经营行为,落实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建立液化石油气钢瓶可追溯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区政府研究,制定了《椒江区加强液化气石油气钢瓶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加强液化气石油气钢瓶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整顿和规范燃气市场,打击非法经营行为,落实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安全意识,建立液化石油气钢瓶可追溯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事故的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瓶装燃气充装单位应具备自有产权钢瓶,并向瓶装燃气消费者提供钢瓶,同时对钢瓶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根据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平安创建工作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深入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有关法规和要求,强化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抓好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工作,建立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营造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氛围,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社会安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依法严厉整治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充装行为,确保我区所有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为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的合格钢瓶,必须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充装单位进行充装,并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建档登记,建立以瓶装燃气企业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督管理新模式,全面实现瓶装燃气企业拥有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的目标,同时向广大用户提供统一、标准、规范液化石油气钢瓶。
三、实施主体、对象和措施
由持有充装许可、燃气经营许可资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具体负责实施。实施对象是椒江辖区范围内的广大居民用户。
1.实施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将拥有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用户液化石油气钢瓶有偿转让给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液化石油气钢瓶租赁使用协议,建立液化石油气钢瓶租赁使用关系。
2.做好液化石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将超过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继续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予以查封,并作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3.在实名制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全区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完善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实名登记信息,所有液化石油气钢瓶采用二维码信息数据,实现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储存、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跟踪追溯。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4.《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0次会议修正);
5.《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第3次修正);
6.《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7.《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8.《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许可规程》(TSG R4001-2006);
9.相关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
五、置换方式
具体置换方式如下:
1.区域内居民用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通过燃气经营企业有偿收购方式统一置换成企业自有产权瓶。自有产权瓶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负责管理、维护、检测、报废,其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超过有效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予以报废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2.在椒江辖区范围内凡持有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含超期未检)的用户,可以在燃气经营企业及下属有证供应站办理产权置换手续。
3.燃气经营企业和液化石油气用户应签订液化石油气钢瓶租用协议,明确押金,约定用户租赁使用、退瓶和充气等相关服务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对用户进行使用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用户租赁使用燃气经营企业自有液化石油气钢瓶,可随时终止协议,并凭押金收据和液化石油气钢瓶领回押金。原则上一户居民家庭(同一地址)只能租赁2只钢瓶。
4.新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即燃气企业自有瓶(含专用角阀),按照统一贴标(包括二维码),统一喷企业标识的标准开展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