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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8-0005
椒政办发〔2018〕6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农场,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椒江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我区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住房问题,充分发挥区人才公寓的积极作用,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才公寓租赁给在椒江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或对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居住。
第三条 区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管理的牵头协调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公寓承租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查等工作,区房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配合做好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对象房产情况核查;区住建分局(区房管局、区住房保障办)负责人才公寓租赁落实、装修、验收、水、电、燃气开户、家电家具等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区住房保障办负责家具家电资产管理;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助人才公寓装修的监管验收。
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卫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人才公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人才公寓的装修、家电家具采购、日常维护和管理经费等按相关规定标准进行,其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二章 租住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须依法在我区缴纳养老保险或个人收入所得税,须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没有个人房产,且没有享受过房改、经济适用房政策以及人才购房补助资金。申请人在台州市区范围内不得重复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的,只能申请一套。柔性引进人才以引才单位名义统一申请。
第六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对象:
(一) 我区符合顶尖、领军、高端、特优、高级人才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二) 贡献度大的制造业企业人才;
(三) 引导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人才。
因工作特殊需要安排人员入住,由区委人才办和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确定,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租住程序
第七条 人才公寓由人才所在单位统一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