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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8-0025 椒政办发〔2018〕182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商标战略,有效盘活企业商标无形资产,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推进品牌强区建设,促进我区经济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工商标字〔2009〕182号)以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8〕33号),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经依法在椒江市监部门注册登记且在椒江全额纳税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合法拥有、依法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从区各金融机构、地方性非银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鼓励贷款人积极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努力使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成为常态化的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