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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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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办发〔2018〕174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椒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3.3  技术支撑机构 

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信息报告 

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5.2  报告内容 

6  应急响应 

6.1  事故评估 

6.2  响应级别 

6.3  响应措施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总结评估 

7.3  责任追究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信息保障 

8.3  医疗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8.6  社会动员保障 

8.7  宣教培训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应急演练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食物中毒以及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单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 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单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以上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单起食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不足100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是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食安委转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要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项;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向区委、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食安办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为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和有关街道(镇)相关负责人,具体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各成员单位根据《台州市椒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履行相关应急职能,在区食安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食安办转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区食安办主任、常务副主任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督促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区委宣传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其他服务保障工作。 

3.3  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按要求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4.1  事故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和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区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 

3.4.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区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4.3  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计局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3.4.4  社会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3.4.5  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食安办、区网信办等单位,负责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记者采访管理工作,同时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的监测、引导、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 

3.4.6  专家咨询组 

由台州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可能波及的地区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方面要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延续时间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4.2.2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4.2.3  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5  信息报告 

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区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立即向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立即向区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区级卫生计生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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