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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8-0019
椒政办发〔2018〕169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最低生活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台州市椒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最低生活保障,是指由我区政府对生活水平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制度。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及时;
(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负责制,区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区财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与城乡建设、卫生与计划生育、审计、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等工作。村(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民政、财政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每年公布一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民政、财政联合公布的标准做好衔接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组织社会力量从事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家庭情况核对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帮扶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区户籍家庭。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是指以下人员:
(一) 配偶;
(二) 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 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九条 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但是以下收入除外:
(一)政府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享受特殊照顾人员的抚恤金等待遇;
(二)政府、有关单位给予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四)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获得的社会救助;
(五)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条 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人员未就业的,按照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但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硬性计算:
(一)患病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不计;
(二)单亲家庭。单亲抚养学前儿童有困难家庭,照顾人员1人不计;
(三)妇女。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不计;
(四)归正人员。归正3年内不计。
(五)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审批时不应考虑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出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下列几种情形应在计算收入时酌情扣除:
(一)低保家庭成员首次就业或者自主创业的,12个月内不计算收入;12个月后计算收入时,可扣除其就业、创业成本。
(二)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精神残疾、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的医疗等刚性支出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机动车辆等。
第十三条 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独户纳入低保。
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认定
第十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应由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提出,对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无能力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亲近属或村(社区)协助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