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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流动人口积分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10 椒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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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8-0021

椒政办发〔2018〕16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流动人口积分制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流动人口积分制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椒江区流动人口积分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椒江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激发流动人口在全面建设平安椒江、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优化人口结构,强化权益保障。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保障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政策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已在椒江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由本人提出积分申请,纳入椒江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流动人口迁入椒江区户籍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三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由基本分、加分、减分、一票否决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指标包括个人基础得分、合法稳定就业得分和居住得分三项内容,加分指标包括科技创新、社会贡献、表彰奖励、投资纳税四项内容,减分指标包括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被处罚、五年内受过行政拘留、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戒毒、过失犯罪、社区服刑六项违法犯罪内容,一票否决包括参加邪教组织、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刑事犯罪等三项内容。

第四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将流动人口享受的待遇与所得积分挂钩。积分排名时,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基本分的高低进行排名;基本分相同的,根据申请人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五条 流动人口依照积分制管理办法,享有未成年人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入学)、申请配租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当年租赁房屋补贴等待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第七条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的咨询、申请。

第八条 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参加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积分项进行真实核查,具体职责如下: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负责对各级人大代表身份的核查;

区政协提案委:负责对各级政协委员身份的核查;

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党代表身份的核查;

区委统战部:负责对加入民主党派组织的核查;

区防范处理邪教办:负责对参加非法邪教组织的核查;

区教育局:负责学历证明的核查;

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发明专利等证书、合同的核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记录核查;

区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核查;

区税务局:负责申请人缴纳国家、地方税收情况的核查;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和参保情况的核查;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业执照的核查;

区卫计局:负责有关计划生育、献血等情况核查;

区红十字会:负责对捐款、捐献造血干细胞及造血干细胞采样等情况核查;

各镇(街道)流管所:负责对居住证、居住年限、参加流管局(所)组织志愿活动等方面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投资纳税证明,由证明出具机构核查;提供的其它志愿服务证明,由活动组织机构核查;提供的其它荣誉证书、获奖证明,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九条 区教育局、区住建分局根据实施意见,提供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资源、公租房(含住房租赁补贴),为流动人口积分享受特定公共服务提供保障。

第三章  受理审核

第十条 申请人向办理居住证所属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制管理申请。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对于纳入积分制管理范围的申请人,当场发放《椒江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指导申请人填写表格。

第十一条 申请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椒江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至受理申请的积分受理窗口。

(一)提交材料。

1.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

2.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以学历证书为准,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历证书和学信网电子档案为准;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民主党派,提供代表(委员)证;

4.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相关的提供相关的纸质证书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

5.参加社保的,提供社保部门证明;

6.有科技立项、成果获奖、专利授权的,提供相关的文件、合同、证明、证书等;

7.义务献血、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参加骨髓(造血干细胞)采样的,提供献血、捐献证书或采样证明;

8.参加本区义工、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组织机构证明;

9.表彰奖励的,提供荣誉证书;

10.户籍地卫计部门出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11.个人投资的,提供相关证明。(注册资本认缴制政策实施前可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认缴制政策实施后提供注册资金审计报告或其它有效证明);

12.区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

申请人根据《椒江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后,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将个人相关信息及时输入流动人口积分申请系统。同时,建立申请人的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对于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受理后,交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初审,完成部分评分工作。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登记受理流动人口申请积分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完毕后,通过积分系统递交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资料进行核查,15个工作日各相关材料初审、核查完毕后汇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进行审核评分。

第十五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审核评分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在流动人口积分制系统,统计结果,再由短信的方式通知流动人口核对后的本人积分情况,如有异议可在网站公示期5个工作日进行复议,经审核属实的,重新发布公示期结果,不再接受复议。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有变更的,向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已提交的材料可不再提供。经审核属实的,调整积分值。

第十七条 积分有效期为申请当年使用,超过期限申请待遇的,需要向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积分复核时,之前已提交的材料如无变化可不再提交。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分别对材料进行复核,提交相关单位核查有无扣分事项。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在参与积分制管理后,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变动的,应主动到现居住所在地的积分受理窗口办理手续。

第四章   入学管理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为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仅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他年级及转校的不纳入该范围。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子女有符合入学需要的,应在当年的51日前提出积分申请。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采用居住地镇(街道)接纳为主的办法,按照积分高低顺序先后安排入学。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由街道中心校负责,中心校可根据实际居住地就近安排学生到相应的完小入学;海办、白办辖区的适龄儿童到永安小学报名入学;原开发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到文华小学校沙北校区、白云小学甲北校区报名入学。

第二十三条 各校报名时间以教育局每年发布的招生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向各学校提出就学申请的,要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

1.本人积分证明;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保原件及复印件;

5.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待遇,可由父母一方选择所在镇(街道)进行申请,如果出现父母双方在不同镇(街道)同时申请积分,则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流动儿童因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二十六条 公办学校不得接纳没有积分卡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积分配租管理视本区当年度有无公共租赁住房资源而定。

第二十八条 在具有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前提下,积分值累计达到前十名,且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

1.在椒江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第二十九条 在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前提下,积分值累计达到前十名,且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在椒江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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