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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D01-2018-0013
椒政办发〔2018〕112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已经第1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台州市椒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转变丧葬理念,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户籍城乡居民在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后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海葬是指把骨灰撒向海洋内的丧葬方式。海葬由区民政局统一安排,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按程序组织实施。海葬的仪式流程为:默哀、致辞、亲属将骨灰撒海,仪式过程全程拍摄记录。选择海葬的,其亲属可在公墓区指定场所开展祭祀活动。撒海的骨灰前期由殡仪馆免费寄存。
树葬是指把葬在可分解骨灰盒里的骨灰,有序整齐深埋在树木周围的泥土中,不修坟、不立碑、不硬化。
花坛葬是指把骨灰埋入泥土中,上面种植花卉,并在其正面竖立墓碑,地表不露坟包。
草坪葬是指把骨灰直接埋入泥土中,并在其上平置或斜置墓碑,地表不露坟包。
壁葬是指将骨灰盒直接嵌在墙壁框格内。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殡葬改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申请人须向本人户籍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审批。
第六条 申请人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申请时须填写《台州市椒江区节地生态安葬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近亲属(仅指配偶、父母、子女)均同意申请人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三)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第七条 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指定的骨灰安放场所,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奖励按照下列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