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JJJD00-2018-0004
椒政发〔2018〕75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的通告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规范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落实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气瓶可追溯体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用户用气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台州市全面推进瓶装燃气固定充装制度及完善信息化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对瓶装气居民用户分片实施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内居民用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资格的企业办理钢瓶产权置换手续。燃气经营企业通过收购的方式统一置换成燃气经营企业自有产权瓶。自有产权瓶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负责管理、维护、检测、报废,其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超过有效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予以报废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