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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政发〔2020〕62号
JJJD00-2020-0002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椒江区加快发展远洋渔业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加快发展远洋渔业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已经2020年第4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加快发展远洋渔业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我区远洋渔业发展,保障渔业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经区政府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远洋渔业企业
1.鼓励区外远洋渔业企业迁入椒江。对于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拥有远洋捕捞资格的渔船不少于8000总吨的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远洋捕捞渔船总吨不少于5000总吨,一次性给予奖励250万元。对于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拥有远洋捕捞资格的渔船总吨不少于3000总吨的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50万元。
随公司转入椒江的远洋捕捞渔船,船龄10年以下,500总吨(含)以上的,按每艘30万元给予补助;300总吨(含)以上的,按每艘20万元给予补助;300总吨以下的按每艘10万元给予补助。随公司转入椒江的远洋运输船,船龄5年以下,5000总吨(含)以上的,按每艘200万元给予补助;3000总吨(含)以上的,按每艘100万元给予补助;3000总吨(含)以下的,按每艘30万元给予补助。
2.鼓励新设远洋渔业企业。对于在我区新设的远洋渔业企业,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质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50万元。
3.鼓励我区远洋渔业企业新建(或更新改造)远洋渔船。对已取得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新建(或更新改造)远洋捕捞渔船,按船舶建造和设备购置投入的20%给予补助, 500总吨(含)以上的,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500总吨以下的,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鼓励我区远洋渔业企业购买区外船龄5年以下带配额的远洋捕捞渔船,按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的10%给予补助,500总吨(含)以上的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0总吨以下的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建设远洋渔业产业基地
1.加快远洋基地建设。在筹建的椒江渔都小镇中设立远洋渔业区块,作为远洋发展基地,整合沿江渔业冷链加工、造船供油制冰、码头物流企业形成远洋发展基地。
2.优先保障远洋企业办公问题。鼓励总部设在椒江的远洋企业参与渔都小镇远洋区块项目竞拍,项目完成后优先保障远洋企业必要的办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