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沿海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2009年,农业部对原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作了较大调整。为确保2009年新伏休制度在我市的顺利实施,有效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维护广大渔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09〕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9〕15号)、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我省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09〕6号)、《关于2009年浙江省海洋捕捞禁渔规定的通知》(浙海渔政〔2009〕9号)精神,结合台州实际,特制定《台州市2009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台州市2009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宣传,落实措施,突出重点,严防严管,确保2009年全市伏休管理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台州市人民政府对市伏休工作领导小组作了调整充实,沿海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也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加强对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完善以政府为主导、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工商、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休管理工作机制。要积极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建立健全伏季休渔管理责任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伏季休渔管理实施方案,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村的作用,走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道路,建立健全并积极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改革内容
(一)根据农业部文件规定,今年休渔作业类型为除单层刺网作业和钓具作业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休渔具体规定如下:
1、灯光围网和敷网作业渔船于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休渔;
2、桁杆拖虾和笼壶类作业渔船于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
3、定置张网作业渔船于6月1日12时至8月31日12时休渔;
拖网、帆式张网、流动张网、耙刺、杂渔具作业渔船于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
(二)根据《关于2009年浙江省海洋捕捞禁渔规定的通知》,我省海洋捕捞禁渔规定如下:
1、产卵带鱼保护区: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拖网、对网渔船以及其它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要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2、海蜇禁渔期:杭州湾6月10日12时至7月25日12时禁止以捕捞海蜇为主要作业的渔船作业。
3、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蟹笼、梭子蟹定(流)刺网及其它以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渔船作业。
4、象山港口及舟山大黄鱼放流海域,从进入放流清场之日起至9月16日12时禁止张网及其它影响放流的渔具作业。
四、伏休期间工作安排
今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难点在开局,重点在中期,关键在开捕期。各地要继续坚持“深入发动、打好基础,全面推进、力抓重点,重拳出击、加强威慑,活用信息、提高效率”的思路,分阶段抓好伏休管理工作: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
沿海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要利用捕捞渔船数据库和渔船安全救助信息平台,在伏休前加强对应休渔船的监管,准确掌握应休渔船动向,为准时休渔打下基础;要针对今年国家新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重大调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横幅、宣传车(船)等各种宣传媒介和途径,展开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新伏休制度的政策内容和要求。要组织人员深入渔村、渔港、渔船开展宣传,确保各类应休渔船按时进港休渔。各地应视具体情况,组织召开各种伏休会议,务必使今年伏休政策在渔区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休渔期前的动态监管阶段
各渔业主管局要联合渔业乡(镇),集中精干力量,落实“进村驻户、划片包干、动态监管、定期报告”的动态管理制度,在围网(敷网)、拖虾、笼壶、拖网、帆式张网、定置张网、流动张网等休渔前的规定时间内,务必使所有应休渔船切实做到“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证集中”,确保各类作业渔船按时休渔。
(三)休渔期管理阶段
1、伏休前期
4月25日—5月6日:灯光围(敷)网休渔管理期。
为督促首次休渔的灯光围(敷)作业渔船按时(5月1日12时,也是今年伏季休渔的开始)回港休渔,确保我市今年伏休管理开局良好,各地要全面掌握本地灯光围(敷)作业渔船的动态,提前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到所辖港口和附近海域巡航检查。市支队将组织中国渔政33015船于4月30日至5月6日,对灯光围(敷)渔船作业的重点港口和重点生产海域进行宣传和检查。
5月25日—6月6日:除单层剌网和钓具以外,所有作业的休渔管理期。
6月1日12时,除单层剌网和钓具以外的所有作业开始全面伏休,各地要组织所有渔政执法船艇提前到所辖港口、岙口和附近海域进行全面巡航检查。为加强震慑,扩大宣传,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将在我市玉环县组织开展代号为“2009碧海行动”的启航仪式,届时,将开展对帆张网、拖网、拖虾等渔船的重点作业海域及小型渔船作业的我市沿岸海域进行海、陆、空联合执法大检查,沿海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予以积极配合。
2、伏休中期
6月30日至7月3日,各地要重点抓好对灯光围(敷)网伏休开捕期的管理。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派遣渔政船,管好辖区内的渔船,严防灯光围(敷)网渔船提早出海违规生产,同时严查其他应休渔船擅自调整作业从事灯光围(敷)网作业。
7月28日至8月6日,各地要重点抓好对拖虾、笼壶类渔船伏休开捕期的管理,执法检查以县(市、区)为主、市级督查、海陆结合的方式开展。开捕前各地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派遣渔政船,管好辖区内的渔船,严防拖虾、笼壶类渔船提早出海违规生产。8月1日以后,市支队将结合“护渔2009”行动,组织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使用电脉冲惊虾仪从事拖虾生产渔船、无证捕捞渔船和小型拖网渔船及违反作业场所(线内)生产渔船。
在做好上述两个开捕期执法管理的同时,各地要密切关注辖区内伏休渔船的动态和海上情况,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在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对市场和码头进行检查。同时要不定期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对辖区内的渔港、岙口和附近海域进行巡查。我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伏休情况进行督查。
3、伏休后期
8月下旬,各地要做好定置张网开捕期管理工作,严防流动张网作业渔船提早出海违规生产,市支队将组织中国渔政33015船到重点张网区巡查。
9月10日起,各地要安排力量进行封港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在所辖港口、码头内的本地休渔渔船和异地转港渔船的船位,油、冰、水补给以及冷库的监控,严禁任何单位提前给带有帆张网、拖网等渔具的渔船供水、供油、供冰。
9月13-16日,市局将视情况组织一次代号为“2009蓝盾行动”的联合大检查,对重点港口和重点海域进行重点检查。打击的重点对象是违反伏休规定的各类渔船、“三无”和“三证不齐”海洋捕捞渔船、电脉冲拖虾作业渔船以及其它未按捕捞许可证上核准的作业类型、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作业的海洋捕捞渔船。
后续管理。9月16日后,各级渔政执法机构要结合“护渔2009”行动,组织执法力量加强对禁渔区线内重点生产海域的管理,防止线内拖网生产,切实巩固和扩大伏休成果。
五、处罚措施
(一)为了有效打击渔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伏休期间查获的各类违法行为,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对违反伏休规定(包括未按时停港休渔和“抢跑道”提前出海生产、以及在禁渔期间擅自携带禁用网具)的渔船,查获后一律扣至金清港或就近港口上排(时间延续到开捕后半个月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并责令船长参加渔业法制培训,同时还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2、对“三无”渔船,查获后一律先扣押,原则上作没收处理。
3、对“三不符”、“三证不齐”渔船,原则上扣押回港,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4、对无捕捞许可证(含持无效捕捞许可证)渔船,查获后处3万元至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5、对违反禁渔区线规定的渔船,查获后没收违规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6、对使用电脉冲惊虾仪拖虾的渔船,查获后没收禁用渔具及违规渔获物,处5万元罚款。
7、对在伏休期间运输、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其它违规行为,按照《渔业法》及有关规定处罚。
(二)根据农业部相关文件规定,今年的燃油补贴政策要与渔业管理目标相结合。
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放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9]第33号)规定,对于严重违反《渔业法》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视情节轻重不予补贴或扣减补贴。对于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渔区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确保伏休大局的稳定。
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律不予补贴或追回当年已发放的柴油补贴:
(1)违反伏季休渔制度不按时进港或提前出海作业的;
(2)使用电脉冲从事捕捞作业的;
(3)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
(4)其他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地可根据违法情节扣减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补贴:
(1)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的;
(2)违反禁渔区规定在线内拖网作业的;
(3)“三证”不齐或未携带捕捞许可证出海生产的;
(4)其他违法情节严重的。
一年违规两次的,扣减百分之五十的补贴;一年内违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不予补贴或追回当年已发放补贴。拟扣减柴油补贴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违规渔船所在地财政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
六、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伏休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全责。要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确保伏休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2、要采取积极措施,合理安排休渔渔船进港停泊,引导休渔渔船合理安排修船时间,尽量安排灯光围(敷)作业渔船先修理,拖网船往后推迟,并积极指导休渔渔船做好防火、防盗、防台等工作。
3、各地要认真做好应休渔船的动态监管,严格执行东海区渔政局的《伏季休渔渔船首报制度》,切实做好伏休渔船动态报告工作,在每种作业类型开始执行伏休后10日内将该作业类型应休渔船的停泊情况汇总上报至市支队,每两周逐级上报本辖区伏休渔船的动态情况。对异地休渔的渔船,由该休渔渔船的停泊港所在地渔政执法机构和该休渔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执法机构分别填报。
4、伏休期间,全市渔政执法机构要全力以赴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各地除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大型行动之外,还要组织好本地的执法检查,严防违规现象发生。此外在整个伏休期间,各渔政执法机构要积极争取工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伏休期间水产品市场的管理,控制销售渠道,严厉查处运输、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5、各地要重视信息运用,市、县两级渔政执法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和完善伏休违规举报网络。(市支队举报电话:88488503、88488506)
6、要密切关注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海洋伏季休渔效果评价工作,积极研究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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