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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2021-06-03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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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简称宅基地)是指本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是主管我区宅基地的行政管理机关。各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

  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和以统建、联建形式建造住宅。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根据《两规》规划依据确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五条 宅基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国有划拨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拆旧建新原则上应一次性申请。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安排二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以上(含8人)大户安排三间,面积按照规划要求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在规划住宅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平方米)。
第八条 申请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引水工程、洪家小集镇建设户籍制度改革范围的,仍按村民待遇。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独生子女户结婚后只可增加一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未达到18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子女因上学购买户口农转非的,户口在椒江区内的,在申请建房时可按实计算人口数,独生子女且在农转非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申请建房时可按2人计算。
(三)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士兵、在校学生(在职学生除外)以及服刑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四)配偶(居嫁农配偶,但行政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干部职工除外)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非农人口允许计入申报人数。由房改部门出具是否参加过房改的证明。

  (五)农嫁居人员。1998年7月17日前结婚登记的,夫方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祖传及继承老屋建筑面积小于45㎡,可立户审批一间宅基地。子女仍为农业户口达到分户条件的可按村民同等待遇。农嫁居夫方父母有屋的,原则上以办证到户为准,均分房屋的按契约为准。

  1998年7月17日后结婚登记的农嫁居人员不得审批宅基地。

  第九条 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未婚大龄女性(不包括离异女性),可单独立户审批。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应在与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人数。

  第十条 嫁入或入赘的其户口必须迁入,嫁出或被招婿的以婚姻登记为准。过继的以户口迁入为准(椒江区外的,须迁入村居委会或街道集体户)。农业户和混合户必须填入表格中,非农人口须提供未享受房改的证明。入赘的,其本人房产须一并计算,外地人口由当地国土部门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家庭中有两个以上的儿子,且未违反计划生育;或虽已违反但已满18周岁,其中已到法定婚龄可以分户。

  第十二条 纯农独子户家庭拆迁(以拆迁协议订立时的户口性质为基本依据),所拆的老屋来源合法且间数大于等于审批间数的,儿子达到法定婚龄22周岁可增加一人计算。

  农居混合户家庭拆迁,所拆的房屋来源合法且间数达到审批间数,可按规定人数审批宅基地。

  原则上父母应分在农业户口儿子户,有史证且一直以来都与非农户儿子一起居住的,如家庭分配合理,经所在村委会确认盖章,公告无异议后可申请建房用地。

  第十三条 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离婚满8年双方未再婚的可单独立户审批;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离婚后不能将夫妻名下的宅基地登记未到法定年龄子女名下,子女必须挂靠父母的其中一方。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面积包括原有房屋、祖传房屋、受赠房屋的宅基地和违法用地面积。申请人建房宅基地面积指标不足1间时,达到40平方米限额标准的可以审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原有住宅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且权源合法;因灾毁或自然倒塌二年内。凭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安排一间宅基地。二年以上未重建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申请建房户,拆旧建新的,原则上先拆除老屋后审批。

  对于原有房屋超占面积后的审批。在《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出台前批准的每间占地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后,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再按50平方米一间审批;少批多占土地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违法用地应自行拆除,因结构(主要是指结构一体的主房)等原因难以拆除的,经本户申请可以对其超占部分的建筑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没收作价返售后方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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