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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台土资发〔2013〕2号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国土
资源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是指市局及各内部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能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情况和历史面貌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市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局党委应加强对本局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列入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有关工作程序,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各方面利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四条 局党委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管理档案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本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档案工作在市档案局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接受业务指导、执法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本单位需要保存的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 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人员。档案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作变动时要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局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积极参加档案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 局建立档案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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