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台土资发〔2012〕46号
备用金收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财政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浙政发〔20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发以来,我市在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开展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个别地方仍存在治理备用金收取数额偏低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2〕229号,以下简称“229号文”)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备用金的内涵
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等工作应缴纳的备用治理费。治理备用金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收,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采矿权人履行治理义务且治理工程经组织验收合格的,按规定返还治理备用金。
二、治理备用金的核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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