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台地税行复〔2015〕1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地方税务局。
申请人叶某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地方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9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向被申请人稽查局举报中心实名举报台州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交易中有偷逃税款嫌疑。被申请人接报后,于次日出具了《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期间,申请人分别于2015年2月、4月、6月三次致函被申请人询问查处结果,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予回复。为此,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对举报台州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涉嫌偷逃税款事宜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查处。
被申请人答复称:1、对申请人的举报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履职。2015年1月7日决定受理申请人的举报后,向申请人出具了编号为2015001号的《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1月15日制作《税收违法检举事项批办单》,交办外围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初步确定被检举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嫌疑。 2015年6月4日,下派税务稽查任务分工通知单,对被举报单位台州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本级地税局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单以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本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回复本级举报中心。”由于案情复杂,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2、对申请人的来电来函询问已给予回复。申请人两次发函,多次致电询问案件查处情况,举报中心均通过电话进行沟通,予以回复。根据《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之规定,由于案件正在查处过程中,在没有结果前,无法向申请人透露案件的查处过程和细节。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宜已按法定程序查处并回复,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在举报邱某1、邱某2涉嫌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发现两人在台州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交易中有偷逃税款嫌疑。2015年1月6日,申请人带着举报材料到被申请人稽查局举报中心实名举报,提交了《举报台州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涉嫌偷逃税函》,函件中载明:申请人从公安机关得知,在台州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中,转让人邱某1、邱某2与受让人张某某、江某某隐瞒了1500余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格,以某某公司280万元注册资本的转让金额进行了交易登记,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因此请求被申请人能够依法进行核实查处,同时希望依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得到应得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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