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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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0576-8820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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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政策法规处
2016年10月18日
台州市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五水共治”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推进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治污水、排涝水、防洪水、保供水、抓节水工作中的保障性作用,全面促进治水行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五水共治”财政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治污水、排涝水、防洪水、保供水、抓节水方面的所有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
第三条市级“五水共治”财政资金按照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向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倾斜的原则。
第四条“五水共治”办和财政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五水共治”办统筹协调建设、环保、水利、农办等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负责“五水共治”年度建设任务的确定、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查备案及项目补助申报,参与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建后管护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监督管理,协调财政资金的整合。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法
第五条市级“五水共治”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截污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积水点改造项目、雨水管网建设改造项目、供水管网建设改造项目、中水管网建设改造项目、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雨水收集系统建设项目、节水器具改造项目、供水一户一表改造项目、治水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二)水利扩排、开源、固堤、强库重点建设项目、垃圾河和黑臭河综合治理项目、河道拓宽、连通、疏浚、保洁、生态修复等河道整治项目。
(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水产养殖污染治理项目、饮用水源保护项目、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湖泊生态保护项目、湿地生态保护项目、近岸海域污染治理项目。
(四)涉及省控、市控劣五类水质监测断面消减相关的工程项目。
(五)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六)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市级“五水共治”财政资金分配方法
采用系数法进行分配,根据项目的重要性,综合考虑各区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各区重点项目按照项目系数进行分配。项目系数由市“五水共治”办会同市财政、审计、环保、建设、水利、农业等部门协商确定,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市级“五水共治”财政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已纳入“五水共治”相关专项计划管理。
(二)申请市级补助重点建设项目须列入市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年度“五水共治”相关计划。
(三)项目实施进度符合“五水共治”工作要求。
(四)对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含国债)项目资金补助或以BT方式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安排。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三区申报。由区“五水共治”办和区财政局初审后联合发文上报市“五水共治”办和市财政局。
(二)本级申报。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市“五水共治”办和市财政局。
(三)申请市级“五水共治”财政资金,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四份:
1.《台州市区“五水共治”财政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3.项目招投标文件;
4.工程施工合同;
5.实施后或预期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四)申请市级“五水共治”财政资金,一般应于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涉及“五水共治”年度重点工作相关的工程项目,可由区财政局和区“五水共治”办根据辖区内重点工作相关工程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补助资金预拨申请。经市“五水共治”办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预拨补助资金到各区财政。在年底正式核拨项目补助资金时,以区为单位,扣除预拨资金后,不足部分再次拨付,多补资金由各区财政负责收回并上缴市财政。
第九条审批程序:
市“五水共治”办委托专业审计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结合当年“五水共治”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项目审核报告。
市“五水共治”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审查小组,对项目审核报告提出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市财政局依据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研究确定补助金额,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市级“五水共治”财政资金的拨付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市级“五水共治”财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项目单位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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