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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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0576-8820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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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9日
台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生态环保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195号)、《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5〕129号)、台州市人大《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台州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14〕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态环境防治、保护、治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包括市本级资金和转移支付各县(市、区)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导,奖补结合、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资金的分配和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环保局负责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分配和下达、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开展项目储备库管理等。
各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监督检查、跟踪问效、项目储备、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省级以上生态示范创建(含规划编制)、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生态功能区(含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二)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刷卡排污系统、预警监测系统等运行维护项目。
(三)列入各级减排规划的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管理维护、重点涉水行业深度治理和中水回用、涉气行业脱硫脱硝和清洁化改造等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
(四)列入各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饮用水源地保护、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和重要海湾水环境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水污染防治项目。
(五)列入各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机动车淘汰、燃煤锅炉淘汰、工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六)列入各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危险废物和污泥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七)按照行业性整治提升要求,实施淘汰关停、搬迁入园和整治提升,以及建设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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