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tzcsfg@163.com
传真电话:0576-8820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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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
2016年8月4日
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深入推进我市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一、补助产品范围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列入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范围。
二、补助资金来源
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来源主要有市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及预算统筹安排的资金、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三、补助申请条件
非在台州本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台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参与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续驶里程、产品指导价,质保期、售后服务承诺、实时监控功能、基础设施建设能力等。
四、补助和奖励对象
(一)新能源汽车购买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政策:
(1)台州市区户籍人员;
(2) 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 驻台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在台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二)在市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
(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汽车推广对象
五、补助标准
(一)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享受国家补助基础上,可再享受我市的配套财政补助。具体标准:
1、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燃料电池车),按照《台州市区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2、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9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辆。
3、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航里程分级补贴,续航R≥150km补贴3万元,100km≤R≤150km的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1万元补助。
(二)在台投资建设市区公交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区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给予20%的补助。
(三)对于在新能源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生产企业,将根据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对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推广工作,按照相关会议纪要等精神予以奖励或补助。
六、补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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