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通知》(浙交办〔2018〕103号)文件要求,为建立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管理机制,严把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管理关,持续稳定推进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经相关部门对我市货运源头企业进行核查,决定将14家企业(详见附件)列为第一批市级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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