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 统一编号: | ZJJC01-2016-0014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度台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公布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下列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37项):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输入输出设备、机房辅助设备、计算机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摄影摄像设备(包括通用摄像机、光学或数码照相机等)、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文印设备、条码打印机、车辆、锅炉、起重设备、机械立体停车设备、制冷空调设备(中央空调、机房专用空调和恒温恒湿精密空调等)、不间断电源(UPS)、空调机、电视设备、视频设备、音频设备、组合音像设备、医疗设备(应国际招标的除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舞台设备、彩票销售设备、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源(音像教材、学具和科学计算器)、办公家具、工作制服(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办公用纸。
(二)工程类(1项): 智能化安装工程。
(三)服务类(11项):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电信服务(电信线路租用)、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云服务)、机动车辆维护保障(维修和保养、加油、保险)、会议(一般会议)、航空机票代理、合同能源管理、物业管理、培训(国内培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以上项目应当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此外,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预算金额较大的民生或重点项目(包括纳入《台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公共服务项目),如适合集中采购的,原则上也应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部分医疗耗材(卫生系统);
(二)教学仪器设备(教育系统,不含高教仪器设备);
(三)消防部队技术装备(武警消防部队区域)。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采购项目进行归集,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后, 委托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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