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丰富台州市博物馆馆藏,弥补现有藏品的不足和种类的缺环,促进博物馆藏品的可持续发展。台州市博物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和《博物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1)购买;(2)接受捐赠;(3)依法交换;(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为加强台州历史和民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文物的通告》【台政发(2014)43号】,台州市财政局、主管局联合发文《台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经费管理办法》【台财行发(2015年)35号】,台州市博物馆继续向社会公开征集藏品。
一、征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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