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市容环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规范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犬只饲养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德,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犬只饲养人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携带犬只到各县(市、区)公布的犬只免疫和信息登记点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并办理信息登记信息牌。逾期未办理的,由县(市、区)、乡镇(街道)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办责成犬只饲养人办理相关手续,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捕捉收容。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二)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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