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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
联系电话:8820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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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的科学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造价的有效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财务活动、投资造价的监管、项目的绩效考核等。
台州市财政局对市本级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益项目、由年度预算安排的维修改造等小型工程。
第五条 项目单位及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中,可视情况委托相关的咨询服务单位为其提供服务。本办法中的咨询服务单位指财政部门按相关程序确定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服务的各类咨询公司和其他机构,其咨询服务内容包括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财务决算、项目绩效的编制与评审等,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本着绩效优先的原则。在考虑或选择建设方案时,应优先考虑功能需求的实现、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禁止盲目提高建筑规模和建设标准。
项目单位对建筑功能、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建筑经济性、建筑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在整个项目期间,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 估算管理
第八条 在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单位负责编制投资估算、提出资金落实方案。市重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资金安排的必备要件。
第九条 财政局负责以下事项: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方案、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反馈投资估算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条 投资估算审核的具体流程: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征询财政部门意见时,应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供投资估算书及与其相关的技术、经济等资料。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料后完成对投资估算评审,并结合资金落实方案,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上报投资估算前,应做实做细相关前期工作。在评审期间,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资估算评审工作,提供真实完善的资料,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等。
第十二条 对由年度部门预算统一安排的维修改造等小型工程,相关单位在上报年度预算时应考虑该项预算并附详细项目清单。财政部门在对年度部门预算评审期间,视需要对上报的项目清单及预算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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