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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重...

2021-06-03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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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26日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以及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中长期规划;

(二)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大管理措施;

(三)制定关系经济社会和民生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四)决定实施重大建设项目;

(五)决定实施重大群体性活动;

(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人事任免、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公室组织编制。编制目录清单前,可以向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征集决策建议,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或者部门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机构、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年度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

依法须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先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后再报有权机关批准的事项,执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范围。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策。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拟定草案,组织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和咨询;

(二)对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三)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四)对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实施成本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五)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机构负责,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事项承办机构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机构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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