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5月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610722834@QQ.com
2.通讯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43号,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医药处,邮编318000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扶贫工作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参保地财政按规定全额补贴。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
1.住院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5%;低保边缘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5%;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55%。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含5万元)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以上各类救助情形,均不设起付线,年度救助封顶线均为10万元。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按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起付线和年度救助封顶线,由各参保地结合实际合理设定。
2.门诊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医疗救助均不设起付线,年度内累计最高救助限额600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起付线和年度救助封顶线,由各参保地结合实际合理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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