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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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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特殊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帮助的人群。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 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暂时的困难,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在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行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坚定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信心。

  二、改进救助管理方式,加大救助管理工作力度

  (一)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对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下同)流浪乞讨的未成年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对保护性救助、帮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的救助对象实行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要加大宣传告知和法予以处理。

  (二)各级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日常巡查和执法过程中,对保护性救助对象要直接护送至当地救助管理站或流浪儿童保护中心接受救助;对帮扶性救助对象应告知、引导或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对救治性对象,要通过120急救中心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实行基本医疗救治。各级救助管理站要主动定期开展救助宣传,按照救助政策实施救助。

  (三)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在主要街道、党政机关、学校、公园、名胜古迹、商业区、宾馆、涉外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等场所划定限制乞讨区域,开展“限讨区”试点工作。在限讨区域内,公安、城管部门依法实行重点管理。

  (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城区党政机关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在本辖区内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或引导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求助。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在本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进行乞讨,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有权告知并劝离,或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广大市民应劝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

  (五)对于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乞讨并从中牟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等区域强讨恶要、纠缠行人,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六)探索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有效途径。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出台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具体政策规定,引导社会慈善团体募集资金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活动。要尝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扶持民间救助机构发展等方式资助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要对从事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既解决他们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又确保救助工作依法开展,从而形成全社会都来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等十九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要求,对流浪儿童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

  (二)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儿童应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其中 6 周岁以下(含 6 周岁)的送当地儿童福利院,6 周岁以上至16周岁以下的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救助保护机构要承担起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管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操纵、唆使儿童强讨强要、从事违法活动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教育工作。在对流浪儿童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矫治力度。教育工作以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为主,教育、公安、共青团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四、规范救助程序,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一)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原则,着力解决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难问题。要充分发挥120急救中心在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中的作用。120 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应即时派员将病人送至定点医院救治。病情危急的,可送就近医院抢救。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发现流浪乞讨病人,除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外,还须派员随同至医院处理救治事宜,并在《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定点医院收治病人后,要及时与当地救助管理站取得联系,救助管理站须派员到医院做好病人查询和救治相关事宜,并在《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作为救治凭证。 定点医院对救治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包括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票据等,以做备查审核。

  (二)各地120急救中心要落实“首问责任制”等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救治。定点医院对病人应及时进行治疗并负责管理。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传染病(含艾滋病)、精神疾病的医疗救治工作,由卫生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送定点医院治疗。

  (四)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吸毒人员戒毒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五)入院的流浪乞讨病人因病情恶化死亡的,由定点医院及时通知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并出具死亡证明。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实死亡病人的身份、住址、单位,通知其亲属或单位来人处理善后事宜。对于无名、无主死亡病人,遗体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救助费用标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用药,严格按照医疗服务标准的规定限在低保病人用药范围内;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费用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当地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紧急抢救的除外)。

  (七)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病人救治期间,经查询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经卫生、民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的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经查询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公安部门通知病人户口所在地政府、单位或家属来院处理,并结算医疗费用。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医治,采取先记账,后结算的办法,每年度内由救助管理机构向医疗机构结算。

  五、夯实基础,不断提高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加强救助管理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凡经正式批准的救助管理机构,都要确保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用房,核拨所需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和生活、安全、卫生、教育、娱乐、医疗、管理等设备,尽快形成以救助管理站为主体,分站、咨询站为补充,儿童、妇女等专门性救助机构相配套的救助管理体系。

  (二)加强救助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明确指定具体处室负责救助管理的执法、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尚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区)要抓紧做好准备、筹建工作,确保今年覆盖全部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对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开展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应用技能培训,有效开展系统间学习交流,增进相互沟通,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甄别、查询和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跨省返乡工作,确保救助对象信息资料记录详细准确、内容完整无误、传送迅速及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认真对照民政部两个《基本规范》的要求,全面规范从称谓术语到服务接待、入站离站,从机构建设到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落实完善救助管理站的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重大事故和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救助程序,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六、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工程,各级各部门要把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部门的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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