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 按照《关于国家发改委调整我省电网销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电〔2006〕23号)规定,居民生活用电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及村庄内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电;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所有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为残疾人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教育用电;高等教育学校的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用电;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电。但以上用电均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taizhoushi/2021/0526/8229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