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台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要求和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别下达《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及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自主选择,免费参加培训。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途退学的,视作已参加免费培训。
(二)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顺应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和需求,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同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三)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就地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由其接收安置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就近就地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我市按政策规定接收安置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和符合用工条件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四条 参加教育培训的对象:当年度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及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不列入参加教育培训范围的对象:
(一)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三)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第六条 不予批准参加教育培训的对象: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三)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的;
(四)退役后不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五)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第三章 教育培训形式
第七条 退役士兵可在当地政府认定的承训学校(院)、机构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短不少于3个月。
第八条 退役士兵如需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的,可免试就读所在县(市、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院校,学制一般为三年。
第九条 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或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原则上在退役士兵所在县(市、区)进行;县(市、区)现有教育培训学校(院)、机构满足不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要求的,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教育局协调安排。
第十条 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院校的招生、教学管理等,按各市、县(市、区)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统一纳入省统招体系。具体招生院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专业学制及优惠政策等,按省教育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从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征集入伍的,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从复学到毕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承训学校(院)、机构由民政、劳动、教育和人武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组织准备
第十四条 遴选和确定承训学校(院)、机构。各县(市、区)结合当地退役士兵技能培训需求情况,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技工院校的的办学情况、师资力量、设施设各等条件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作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指定机构。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劳动、教育、财政等部门和人武部通过向退役士兵及其家庭发送公开信,印发教育培训指南,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军分区(人武部)系统政工网开辟专栏、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等形式,做好宣传和政策咨询解答工作。
第十六条 学前准备。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做好基础准备工作, 落实教学和生活资源 ,确保学员顺利入学。
(一)改善住宿环境。各承训学校(院),培训机构要安排好培训学员的住宿,积极通过“租、借、腾”等方式,及时解决住宿问题,并为学员准备好全套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具,让学员住得好。
(二)完善食堂设施。要切实改善食堂设施、设备,使其符合安全卫生的规定和要求。要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坚持持证上岗制度。要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关,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让学员吃得好。
(三)配齐教学设备。要添置实习设备、器材,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充分利用企业的场地和设备,保障生产实习工位,保证实践教学时间。根据退役士兵的特殊性,对退役士兵学员实行单独编班,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计划,编制特色教材,突出实操训练,让学员学得好。
(四)配备骨干师资。要配置专业素质高、教学方法灵活、善于与学员沟通的专业教师,确保教学质量。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保证教学工作有序进行,对学员教得好。
(五)健全管理体系。要成立退役士兵技能培训领导小组,学校一把手任组长,教务科、学生科、招生就业科主要负责人任组员,协调管理解决学员在学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条件的学校,要调整军转干部担任副校长或专职班主任。要请当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干部挂点指导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学籍、后勤、应急处理、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对学员管得好。
第五章 教育培训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牵头,民政主抓,相关单位按规定各负其责,组织、宣传、劳动、教育、财政、公安、监察等部门和人武部共同组织实施,定点承训学校(院)、机构承办。
第十八条 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将承训学校(院)、机构的招生简章(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报名要求等),在办公场所、宣传栏、网站、有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应于退役次年3月底前,向安置地县(市、区)民政局报名申请参加教育培训、填报志愿,同时提供身份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二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填写《浙江省**县(市、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申请表》。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民政局应当会同人武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浙江省**县(市、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退役士兵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可延缓一年报名参训。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报名、审查情况,填写《浙江省**县(市、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浙江省**县(市、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上报台州市民政局。
第二十三条 承训学校(院)、机构应根据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报名情况做好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将退役士兵报名人数等提供给当地劳动、教育、财政部门。
县(市、区)民政局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入学情况,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退役登记表的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加盖公章)及时移交给承训学校(院)、机构。
第二十五条 承训学校(院)、机构负责技能培训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并要建立退役士兵学员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承训学校(院)、机构应将退役士兵学员档案移交给人武部装入退役士兵的档案。
第六章 教育培训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技能鉴定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在培训结束时一次性发给,中途退学的不予补助。
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杂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由劳动、教育部门测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级分类负担,专款专用,其预算由劳动、教育部门负责编报。结算支付时,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劳动、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包括中途退学)、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机构。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管理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章 工作职责与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会同有关部门督导教育培训工作,检查、考评定点承训学校(院)、机构。
劳动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举办专场招聘会,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中、高等职业技术培训学(院)校、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等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培训经费的预算编制。
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会同民政、劳动、教育、监察和人武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军分区系统负责利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可根据退役士兵学员多少派一名现役干部担任承训学校和机构的指导员,并协调派出若干名乡镇武装干部担任学员队干部参予培训学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逐级考核机制,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衔接、组织动员、登记统计、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与各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干部考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制。把教育培训合格率、推荐就业率作为考核承训学校和机构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及承训学校和机构定期评估制度。对违规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达不到教育培训工作要求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取消其承训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taizhoushi/2021/0526/8222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