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台州市民政局机关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8号令),我们对原有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进行了修订。现将《台州市民政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台州市民政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台州市民政局机关(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有领导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在民政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在民政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本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原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本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本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同时废止。
附件:《台州市民政局文书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附件:
台州市民政局文书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一. 办公室
1.党组会议记录、局长办公会议记录 永久
2. 党组民主生活会议记录 30年
3. 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记录 10年
4. 党务工作记载册 30年
5. 本机关召开全市民政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5.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
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5.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6.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6.1 本机关为主办的
6.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6.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6.2 本机关为协办的
6.2.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
6.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
7.本机关承办省级以上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7.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 永久
7.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告 30年
7.3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
8.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8.1省民政厅、民政部领导来本机关检查、视察 永久
8.2市委、市政府、领导来本机关视察,解决了重要问题 永久
8.3上级机关领导来本机关慰问本局干部职工 30年
8.4上级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对本机关重要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30年
8.5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 30年
9.计划、总结、统计、调研材料
9.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全市民政工作总结、思路、民政事业综合调研报告 永久
9.2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年报 永久
9.3干部职工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永久
9.4劳动情况年报 永久
9.5事业单位人才、专业人才资源统计表 永久
9.6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表 永久
9.7 机关干部、公务员统计年报 永久
9.8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调研材料 10年
10.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10.1大事记、组织史沿革、年鉴等 永久
10.2台州民政工作简报、信息 10年
11.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 30年
12.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工作文件材料
12.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2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30年
12.3人事任免文件、本机关领导分工的文件 永久
12.4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12.4.1本局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表彰 永久
12.4.2上级党委、政府对本局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 永久
12.4.3上级民政系统对本局综合性表彰 永久
12.4.4本局内部表彰、上级机关对本局单项性表彰 永久
12.5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12.5.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12.5.2受到警告处分的 30年
12.6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7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12.8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12.9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花名册 永久
12.10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2.10.1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永久
12.10.2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 永久
12.10.3全市或系统开展的规模、影响较大的政治活动 永久
12.10.4一般性的专项活动 10年
12.10.5有关党、团、工会工作的通知、函、请示等文件材料 10年
12.10.6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
12.10.7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
13. 本机关提案、议案答复
13.1本机关为主办的 永久
13.2本机关为协办的 30年
14. 上级领导来本局视察形成的接待工作计划、方案 10年
15.本机关与省民政厅签订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30年
16. 本机关与市、县(区)签订的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责任书 30年
17. 本机关成立的局各种领导小组 30年
18.本机关制发的机关内部行政管理性文件 30年
19.本机关制定的有关各种会议、活动、与有关单位工作联系的函、通知、没有批复的请示等文件材料 10年
20. 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21. 本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实物、电子文件等特种载体文件材料 永久
22. 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
22.1本机关为主办的
22.1.1 涉及民政事业政策、标准、法规等重要业务问题 永久
22.1.2 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22.2 本机关为协办的
22.2.1 涉及民政事业政策、标准、法规等重要业务问题的 30年
22.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23. 请示批复文件
23.1上级机关对本机关请示的批复
23.1.1 涉及民政事业政策、标准、法规等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23.1.2 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23.2 本机关对职能业务工作有关单位或个人、下级机关函、请示的批复
23.2.1涉及民政事业政策、标准、法规等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23.2.2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24.代市政府起草文件的最后稿本 30年
25.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
26. 市委、市政府成立的非常设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局的 永久
27. 本局为市委、市政府成立的非常设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 10年
28. 上级机关抄告单
28.1涉及政策方面等重要问题的 永久
28.2无实质性批示及事务性、经费方面等一般性问题的10年
29. 督查单及回复意见 10年
30.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31. 下级及有关单位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32. 下级机关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30年
33. 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计划 永久
34. 机关财务预算 30年
35. 本机关财务管理文件材料
35.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35.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35.2.1有关房产、土地、开发投资、工程项目等时效性较长、金额较大的 永久
35.2.2 有关办公设备装置、购买供货、技术咨询、零星小工程、有效期几年的借贷款等 30年
35.3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35.4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35.4.1 房产、机动车等价值相对大、使用寿命周期较长的永久
35.4.2 机关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等价值相对不高,若干年后就要淘汰 10年
35.5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
35.6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材料 30年
35.7财务检查.审计材料
35.7.1 民政规费审计报告、结论 永久
35.7.2 局财务检查、审计、领导离任审计报告.结论 永久
35.8 本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35.9 本机关有关经费的文件
35.9.1 民政管理专项经费下拨 30年
35.9.2 本机关有关办公、会议、设备等经费 10年
35.10 机关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清单 永久
35.11有关财务工作会议、统计、培训、检查等通知、函、请示 10年
36. 业务统计报表
36.1全市、本级民政事业统计年报表 永久
36.2 县区民政事业统计年度报表 30年
37. 上级、同级机关有关财务工作的文件 10年
二、 监察室
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1.1违规违纪处理结果为警告以上的 永久
1.2 只为警告的 30年
1.3 调查结论是查无实据的 10年
1.4. 纪检监察工作年度总结、工作思路 永久
1.5 本机关对下属单位工作的监察意见、情况通报 30年
2.本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文件材料 10年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
1.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成立登记、变更、年检、违规行为记录、注销等请示批复 永久
2. 本机关关于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意见、办法、规定 30年
3. 本机关关于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年检、换证、收费等通知、函 10年
4.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成立登记、变更、年检、监管活动、注销等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30年
5.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社团职能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
5.1 重要的政策、法规、规定 永久
5.2开展工作的意见、办法、操作程序等 10年
四、优抚安置处(双拥)
1. 制订实施本市优抚办法和标准 永久
2. 评定伤残等级请示批复 永久
3. 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材料 永久
4. 接收安置工作材料
4.1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和转业士官、退休志愿兵(士官)、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职工接收安置材料 永久
4.2接收安置工作介绍信存根 永久
4.3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和转业士官、退休志愿兵(士官)、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职工接收安置户籍介绍信存根 永久
4.4安置人员双向选择登记表、公证书 永久
4.5本市安置人员计划表、花名册 永久
5. 安置、优抚、双拥共建工作报告 永久
6. 本市安置人员计划表、花名册 永久
7. 有关安置、优抚工作的请示、批复 永久
8. 本机关关于安置、优抚、双拥工作、活动、检查的请示、通知、联系函 30年
9.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优抚、安置、双拥职能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
9.1重要的政策、法规、规定 永久
9.2关于开展做好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通知、意见 10年
9.3市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文件 30年
五、社救处(福利工办、救助管理站)
1. 制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永久
2. 福利企业成立、注销、变更请示批复 永久
3. 关于低保、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法规 永久
4. 抗灾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求助情况上报材料
4.1灾情、求助重大的 永久
4.2灾情、求助较小的 10年
5. 灾情、救济统计材料 永久
6. 统筹管理全市社会救济工作,大病医疗救助、特困群体权益保障、指导监督全市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开展的意见、办法 永久
7. 社会救助、慈善事业工作总结、调研报告 永久
8. 有关社会救助、低保工作、抗灾救灾、公益金使用、福利彩票发放等工作的请示、批复 永久
9. 本机关关于开展、做好社会救助、特困群体权益保障、低保工作、抗灾救灾、公益金使用、福利彩票发放等工作、活动、会议、检查的通知、请示 10年
10.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社会救助、福利工作的文件材料
10.1重要的政策、法规、规定 永久
10.2开展工作的意见、办法、措施、方案等文件 10年
10.3上级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30年
六、基政事务处(殡管办)
1. 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材料 永久
2. 收养登记材料 永久
3. 经营性公墓建设请示批复 永久
4. 殡葬设施建设请示、批复 永久
5. 遗体运出市外火化请示批复 10年
6.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性、法规性文件材料 永久
7. 本机关制定的殡葬发展规划和政策 永久
8. 本机关关于社会事务工作的会议、培训、统计、证件使用、检查、注意事项的通知 10年
9.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婚姻、收养、殡葬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
9.1 重要的政策、法规、规定 永久
9.2开展工作的意见、办法、措施、方案等文件 10年
10. 关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意见和建议 30年
11.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文件材料 30年
12. 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文件材料 30年
13. 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文件材料 30年
14. 本机关有关考核、检查的通知 10年
15. 上级有关基层政权、社区建设工作指导性的文件 30年
七、地名办
1. 本市地名、门楼牌编制规定 永久
2. 本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工作的意见、调研报告 永久
3. 邻海基点保护、地名命名工作的报告、批复 永久
4. 路名、门牌确定 永久
5. 重点地名命名、更名的请示批复 永久
6. 地名书集出版物中地名审定的请示、批复 永久
7. 地名工作会议、检查、验收的请示、通知、联系单 10年
8. 上级机关关于地名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0年
9. 本市地名工作形成的普查资料、图纸、书籍等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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