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提升我市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13〕111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诚信创建活动,加强其自身建设,改进行业协会管理工作,提高其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行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监管体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健全和落实工作机制;优化行业协会组织设置,完善服务功能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公开制度,规范和创新活动方式,全面提高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推动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团结会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形成政社分开、职责明确、制度健全、依法自治、监管有力的行业协会建设工作新格局。
三、活动内容
(一)健全自律规约。广大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对行规行约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积极协调同行业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利益;鼓励行业协会设立专门自律与诚信工作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手段;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创新工作方法和途径,倡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构建和谐行业。
(二)推进信息公开。广大行业协会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等信息;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增强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行业协会可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及邮箱、信箱,在采集本行业全体成员自律与诚信状况等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基础数据信息库和自律诚信“荣誉榜”、违行规失诚信“黑名单”等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协会网站等媒介上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会员的查询、监督。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开展诚信服务。广大行业协会要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要求和自身能力情况,积极参与“诚信为民、服务社会”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为会员、行业、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方面进行公开承诺,并将不强制入会、不摊派会费、不强行服务,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和设立“小金库”,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纳入面向社会承诺的事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要努力培育诚信服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