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民〔2012〕51号
![]()
关于印发《台州市民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台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台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结合民政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市民政局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旨在使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通畅,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第六条 市民政局所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均应当主动公开。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或不公开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局本级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
(二)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审批、监督、处罚、强制、确认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情况;
(四)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慈善捐赠款物劝募及使用情况;
(六)工作人员考录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等;
(七)拟在民政系统表彰对象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结果等;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受理举报、投诉、信访的方式和办理情况;
(十四)各项工作即时动态。
第八条 所有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在“台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或“台州民政网”上公开,并可根据不同内容和特点,选择公告(统计公报)、政府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局机关办公场所、公告栏以及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公开的信息在其有效期内应当持续保存。“台州民政网”上公开的信息应当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检索、下载、打印和在其他信息终端显示。公开内容在信息载体上公开的具体形式,由主办处室、直属单位商局办公室确定。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以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与民政工作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由局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在“台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或“台州民政网”上公开;以市民政局名义出台的文件通知、规划计划,正式发布后由负责起草的主办处室、直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局办公室在“台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或“台州民政网”上公开。
第十二条 民政行政审批、许可、招投标、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应急管理等事项根据权限和时限要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
第十三条 其他以信息形式公开的内容,参照政务信息编发流程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除主动公开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取信函、传真、电话、网络等形式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为《台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所指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人填写《台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受理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人员应对申请人的情况和需公开信息的相关内容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受理人员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由局办公室受理申请,并根据要求和职责在2个工作日内批转各有关处室办理。有关处室直接收到申请或者接到局办公室批转申请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根据申请人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对各处室、直属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整理,并提交局领导审定后,在6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且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有现存资料,应直接提供。
(二)信息没有向社会公开,但该信息确实与申请人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
(三)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市民政局机关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局机关经办处室、直属单位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如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七)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十九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信息公开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过审查后方可对外公布。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业务工作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并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注明其依据和理由。相关程序如下:
(一)主办处室、直属单位对以市民政局名义出台的文件通知、规划计划,按照发文流程,呈送分管局领导审定;
(二)主办处室、直属单位对其他信息,填写《台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就公开内容、形式和期限提出初步意见。认为不宜公开的,商局办公室确认,认为应公开的,呈送分管局领导审定;
(三)分管局领导审核,最终确定是否公开;重大事项须由局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经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明密级的信息;
(二)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确定的保密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单位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五、信息公开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