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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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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

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2014年9月12日

—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

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

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

引。

第三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

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

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一)全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

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

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

制。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

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四)相匹配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

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

行调整。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

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

制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控制职责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理、职

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

第八条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有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保证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审慎经营;负责明

—3—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保证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

措施;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

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

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第十条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根据董事会

确定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制定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采取

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

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负责组织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

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管理职能部

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

能,负责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及时报

告审计发现的问题,并监督整改。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的业务部门负责参与制定与自身职责相

关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负责组织

开展监督检查;负责按照规定时限和路径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的缺

陷,并组织落实整改。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业务部门是指除内部审计部门和内控管

理职能部门外的其他部门。

—4—第三章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对各

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

度,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

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

管理流程,确保规范运作。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充分识别和

评估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对各类主要风险进行持续监控。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控制,通过内部

控制流程与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结合,加强对业

务和管理活动的系统自动控制。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确定部门、

岗位的职责及权限,形成规范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明确相应的

报告路线。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和

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

制约的岗位安排。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重要岗位,并制定重要岗位的

内部控制要求,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轮岗或强制休假制度,原则上

不相容岗位人员之间不得轮岗。

—5—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

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建立员工

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经营

能力、管理水平、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

明确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并实施动

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与制度,及时

准确地反映各项业务交易,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完整。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

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和重要

凭证及时进行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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