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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港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锚泊和作业管理规定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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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港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锚泊和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台州港区内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锚泊和作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能见度不良时在台州港区内航行、锚泊和作业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行、锚泊和作业

第四条 船舶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及时掌握拟航经水域的能见度情况,提前做好相应防范准备。

第五条 客运船舶要对开航条件进行充分评估,获悉航经水域能见距离不满足开航条件时,应及时采取停航措施。

第六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或其附近水域航行时,应由船长亲自指挥,正确鸣放声号,及时开启航行灯,派人了头,使用自动舵的船舶应将自动舵切换为手操舵,备车航行,备妥双锚,并做好随时择地抛锚的准备;航经渔区水域遭遇能见度不良时还应特别注意周边渔船动态。

船舶除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限速规定外,还应特别注意使用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

第七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或附近水域航行时,应加强值班了望,守听VTS服务区工作频道以及VHF16频道中信息,如有必要及时发布本船雾航动态,充分正确利用雷达、VHFAIS等助航导航设施,及早发现来船并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

第八条 当船舶所处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500米或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能见度不良蓝色预警信息时,船舶应保持足够戒备并落实雾航安全措施。

第九条 当船舶所处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能见度不良黄色预警信息时:

(一)客运船舶不得航行;

(二)禁止船舶驶入桥区航道,已驶入桥区航道的船舶应立即择地锚泊;

(三)15000总吨以上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和拖带船组应立即择地锚泊或靠泊;

(四)占用航道的施工船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让清航道;

(五)船舶不得进行试航作业,正在试航的船舶应立即停止试航

第十条 当船舶所处水域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或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能见度不良红色预警信息时:

(一)船舶不得进出港;

(二)在港锚泊的船舶禁止开航;

(三)港内船舶不得进行靠离泊作业;

(四)港内在航船舶应立即择地锚泊;

(五)采砂船及在通航水域内施工的船舶应立即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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