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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度县(市、区)民政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案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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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

经局党组会研究,现将2014年度县(市、区)民政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2014年度县(市、区)民政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表

台州市民政局

2014918

2014年度县(市、区)民政局

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方案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现代大民政建设,全面完成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加快实现全市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民政局。

二、考核时限

201411—20141231日。

三、考核目标和内容

考核目标分为类:

(一)一类目标为列入市政府对县市政府年度考核的有关民政业务工作,主要反映涉及民政的重要民生发展水平,包括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二类目标为民政业务工作,主要反映民政事业总体发展水平,包括: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村民自治和城乡社区建设、优抚安置保障体系建设、双拥工作、殡葬管理、区划地名管理、社会事务管理以及老龄工作。

类目标为综合性工作,主要反映民政基础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包括:人均地方财政安排民政事业费、贴心民政建设、阳光民政建设、法治民政建设、数字民政建设、政务信息和宣传工作、调查研究、信访工作、社工队伍建设。

类目标为综合评议,主要反映市局领导和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对各县(市、区)民政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考核计分办法

(一)一类目标基本分为17.5分。各项工作分值根据年度市政府考核重点任务分配,并参照市委市政府对市级部门的考核办法,采取按考核排名的办法计算得分排名前三位的,基本分上分别加1.5分、1 分、0 .5分,排名4、5、6位的,得基本分,排名后三位的,在基本分上分别减扣0.5分、1 分、1 .5分。具体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014年度县(市、区)民政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表》

(二)二类目标基本分为62.5分。各项工作分值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分配。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得基本分;未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具体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014年度县(市、区)民政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表》

(三)三类目标基本分为20各项工作分值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分配。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得基本分;未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不得分。具体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014年度县(市、区)民政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表》

类目标最高分为15分。得分为项累加。一是局领导评议,优秀得10分,良好得8分,合格得6分,不合格不得分,评议结果取平均值。三是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评议,优秀得5分,良好得4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评议结果取平均值。

)加分规定

1.工作创新加分。独创性民政工作经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在全国、全省、全市推广的,以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或民政部门文件、信息专项推广,或中央、省、市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或民政部、省政府、省民政厅、市政府召开现场会推广,或在民政部、省委、省政府(不包括同级工作领导小组)、省民政厅、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介绍为准。其中,经省部级以上推广的,加2分;经省民政厅、市政府推广的,加1分;争取到各级民政工作试点的适当予以加分,其中,争取到国家级试点的加1分,省级试点的加0.5分,以文件为准。承担国家级推广我市民政工作经验的重大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加1分。如同一考核内容出现多项加分时,以单项加分的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2.表彰奖励加分。民政综合性工作获省委、省政府、民政部表彰奖励的,加2分;获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表彰奖励的,加1分;在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综合考评中获优秀等次的,加0.5分。单项业务工作获省委、省政府、民政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获市委、市政府或省民政厅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5分。同一项目受不同级别机关表彰的,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上述考核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表彰部门包括同级别的各类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对象限于各县(市、区)政府、民政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因时间关系,去年某些表彰项目未能加分的,顺延到今年兑现。

3.创先争优加分。开展行业或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经省委、省政府、民政部评定(确认),达到(含保留)省部级标准或等级的,加1分;经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评定(确认),达到(含保留)市厅级标准或等级的,加0.5分。

4. 加分限定。每个考核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该项目考核基本分值50%

)扣分项目

1.工作贯彻执行不力扣分。对省民政厅、市民政局下达的各项工作部署,由于主观原因不予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每项(次)扣2分。由业务处室提交局办公室汇总报局领导审定。

2.安全管理不力扣分。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烈士纪念建筑物、福利彩票销售大厅等单位重点部位管理薄弱,发生安全事故的,每项(次)酌情扣2—3分。由业务处室提交局办公室汇总报局领导审定。

3.干部职工违法违纪扣分。机关管理岗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受到党政纪处分的,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之外),每人次扣2分,以党政纪处分决定或刑事立案时间为准。所在单位主动查处的不扣分。由市纪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组负责考核。

4.通报批评扣分。被省级机关以上通报批评的,每项扣3分;被市级机关通报批评的,每项扣2分;瞒报漏报紧急信息被通报的,每件扣2分,迟报、错报信息被通报的,每件扣1分。由局办公室负责考核。

)一票否决项目

1.凡局领导班子成员中因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优秀单位评选资格,以党政纪处分决定或刑事立案时间为准。因工作岗位变动,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在其它单位的,不予否决。案件系本单位主动提供案件线索或主动查处,并有当地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书面意见的,不予否决。

2.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单位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考核程序

(一)县(市、区)民政局自评。次年115日前,各县(市、区)民政局在全面总结2014年民政工作的基础上,对照《2014年度县(市、区)民政局工作目标考核表》自评打分,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局。加分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需专题说明理由。

(二)组织考评。市局各处室根据县(市、区)民政局自查报告,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对各县(市、区)民政局一类、二类、三类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对加扣分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由市纪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组负责审查。局领导和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对各县(市、区)民政局年度工作进行综合评议。

(三)确定结果。市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类工作目标考核评分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建议,局党组研究确定并公布。

六、奖励办法

1考核等次。对县(市、区)民政局年度工作整体考核设优秀、良好两个等次,考核得分在105分以上、完成一类目标考核任务无一票否决项目的单位,评为优秀等次,其它单位(无一票否决项目)为良好等次。另外,按照高分到低分顺序,对得分前名单位向省民政厅推荐为全省民政系统优秀单位。

2.奖励措施。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市局在下年度相关资金补助方面予以倾斜和优先安排。

附件
2014年度县(市、区)民政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表
类别项目考评分 备注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9.5分 1.以政府名义出台贯彻国发35号、浙政发13号、16号以及台州市政府实施意见的政策文件。(1.5分)

2.全面完成公办健康养老机构、机构床位、护理型床位、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建设任务,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总床位比例不低于35%。(2.5分)

3.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0.25分)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比例不低于70%,其中敬老院事业法人登记率不低于80%。(0.5分)

5.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享受补贴的老年人占比不低于1.8%。(0.5分)

6.完成护理人员和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护理人员培训任务。(0.5分)

7.继续推动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0.25分)

8.及时、准确录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数据。(0.5分)

9.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空间布点规划。(1分)

10.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全年无事故。(0.5分)

11.全面推广“家院互融”养老服务模式。(0.5分)

12.加快建立养老医疗合作机制。(0.5分)

13.积极扶持各类为老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0.25分)

14.探索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模式。(0.25分)

 实行二次计分,先按具体工作考核评分,再按各县(市区)局排名计算得分。

一、具体工作考核评分

1.未出台政策文件扣1分;

2.未完成公办健康养老机构、机构床位、护理型床位、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任务的各扣0.5分;

3.未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扣0.25分;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比例低于70%扣0.25分,敬老院事业法人登记率低于80%扣0.25分;

5.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占比低于1.8%扣0.5分;

6.未完成护理员培训任务扣0.5分;

7.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覆盖率未达到90%扣0.25分;

8.未及时、准确录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数据扣0.25分;

9.未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空间布点规划扣0.5分;

10.养老机构发生安全事故扣0.25分;

11.未启动“家院互融”项目建设扣0.5分;

12.未建立养老医疗合作机制扣0.5分;

13.未开展志愿者为老服务活动扣0.25分;

14.未探索公建民营模式扣0.25分。

二、最后得分计算办法:具体工作考核评分第1、2、3名在基本分(9.5分)上分别加1.5、1、0.5分,第4、5、6名得基本分(9.5分),第6、7、8名在基本分(9.5分)上减扣0.5、1、1.5分。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8分 1.贯彻宣传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加强社会救助组织协调,开展业务培训。(1.5分)

2.加强能力建设,推进低保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低保救助水平。及时足额发放困难群众价格补贴。(2分)

3.全面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1分)

4.加强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探索社会参与机制;规范医疗救助实施。(1分)

5.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做好精减退职等特殊对象救济工作。(1分)

6.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实现省市县社会救助信息联网,实行社会救助网上审核审批。及时完成各类材料上报和省厅布置的临时工作。(1.5分)

实行二次计分,先按具体工作考核评分,再按各县(市区)局排名计算得分。

一、具体工作考核评分:

1.多种途径开展法规、政策宣传得0.5分);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健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得0.5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建立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得0.5分。

2.把低保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落实低保专项工作经费得0.5分;城市低保标准同比年增幅10%、农村低保标准同比增长13%、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72%以上、月度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每项0.25分;完善低保动态管理机制,全市年累计进出低保总人次占月均低保对象人数比例与全省平均比例相当得0.25分;及时启动价格补贴机制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0.25分。

3.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正常运行率达到100%得0.5分;每月及时上报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信息得0.5分。

4.筹集医疗救助预算资金达到人均13元以上得0.3分;低保对象住院救助比例达到60%,封顶线达到4万元得0.3分;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救助比例达到60%,封顶线达到8万元得0.3分;积极探索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机制得0.1分。

5.临时救助筹集资金达到人均3元以上,做到及时足额拨付得0.3分;临时救助实现全覆盖,积极开展救急难试点得0.5分;做好精减退职职工、支宁返乡人员等特殊对象救济工作得0.2分。

6.完成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配合做好与省厅信息系统的联网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业务数据交换得0.5分;规范县、乡两级社会救助业务审核审批流程,社会救助业务联网(内网)审核审批率达70%以上得0.5分;不存在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查证属实或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查处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问题;不发生因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等事件得0.5分。

二、最后得分计算办法:具体工作考核评分第1、2、3名在基本分(8分)上分别加1.5、1、0.5分,第4、5、6名得基本分(8分),第6、7、8名在基本分(8分)上减扣0.5、1、1.5分。

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儿童福利体系建设2分 1.深化完善孤残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落实财政专项补助。(0.5分)

2.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和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制度。(0.5分)

3.完整、准确地做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录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完善弃婴救助机制,程序规范,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开展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协助省康复中心做好“抢救性儿童康复”和“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工作。(0.5分)

  4.规范收养管理。依法收养登记,规范收养程序;健全收养信息系统;探索收养评估办法。(0.5分)

1.未进一步提高孤残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扩大覆盖范围扣0.25分,未落实财政专项补助扣0.25分。

2.未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扣0.25分,未开展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培训工作扣0.25分。

3.未开展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工作扣0.25分;未做好“抢救性儿童康复”、“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和弃婴救助工作以及儿童福利信息录入扣0.25分。

4.未按程序规范收养登记扣0.25分,未做好收养信息管理扣0.25分。

慈善工作0.5分 1.加强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促进慈善信息公开透明。(0.2分)

2.加强慈善组织行业自律建设,实现慈善组织阳光监管。(0.1分)

3.加强慈善义工队伍建设,扩大慈善服务覆盖范围(0.1分)

4.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加强慈善文化建设。配合落实上级民政部门重点工作。(0.1分)

  1.未建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扣0.2分。

2.未开展慈善组织行业自律建设和慈善工作宣传扣0.1分。

3.未开展慈善义工队伍建设扣0.1分。

4.未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扣0.1分。

福利企业管理2分 1.贯彻落实《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广泛开展宣传,研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政府规章落实到基层、实施到企业。(0.8分)

2.建立健全福利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实施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办法,研究制定配套细则,确保监督到位。(0.5分)

3.维护国家和地方政府扶持政策严肃性。认真实施国家关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政策,积极协调税务、残联等部门加强对福利企业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残疾职工权益。(0.7分)

1.制定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得0.5分;制定投诉举报制度,得0.3分。

2.制定普查制度及工作方案,并加以认真落实,得0.5分。

3.认真实施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定期、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等日常监管工作,得0.7分。

减灾救灾体系建设5分 1.制定减灾救灾工作规划或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履行减灾委工作职责,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预案。(0.5分)

2.有序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规范化管理。开展经常性防灾减灾宣传。(1分)

3.实施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规范化建设。(1.5分)

4.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准确、全面做好灾情信息报送工作。(1分)

5.高效有序地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投入数量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资金拨付发放及时、阳光。至年底完成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任务90%以上。(1分)

1.发挥减灾委工作机构的综合协调作用,在各辖区内, 有20%以上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应急演练,有30%以上村(社区)开展救灾应急演练,得0.5分。

2.全国、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组织有力,规范有序得0.5分,未完成创建任务不得分;部署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并及时上报书面总结得0.3分;开展或配合完成村(社区)灾害信息员轮训任务得0.2分。

3.乡镇级避灾安置场所覆盖率达100%,社区(村)级覆盖率达35%;避灾安置场所标识牌、指示牌设置率达60%,每项得0.2分。开展避灾安置场所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或质量检测工作,避灾安置场所设施完善,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得0.5分。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面积和规模基本达到要求得0.4分.

4.及时做好灾情统计、核定工作,按规定要求报送,灾情上报迅速、准确、全面,得0.5分;灾后及时总结阶段性救灾工作情况、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形成灾情评估报告并上报市局,得0.5分。

5.县级地方救灾资金列入年财政预算;按照救灾资金阳光运作规定,及时拨付、社会化发放救灾款物;有灾后重建任务的需在年底前完成90%以上,得1分。灾民基本生活保障、救灾资金阳光运作出现问题的一律不得分。

基层政权建设和事务管理村民

自治

3分

  1.扎实做好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扫尾工作,确保新一届村委会班子有序高效运转。(1.5分)

2.加强新任村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提升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1.5分)

  1.因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造成突发事件、越级上访等严重后果的,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2.县(市、区)没有开展集中培训的,不得分。

城乡

社区

建设

8分

  1.获得市级以上“和谐社区”称号的社区均建立社会工作室。(1.5分)

  2.创新城乡社区治理,推动社区减负增效制度建设(2分)。

  3.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对新一届社区书记、主任开展集中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1分)。

  4.出台社区专职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执业资格激励政策(1分)。

  5.完成首届台州社区社会工作案例征集评选数(1分)。

  6.完成示范性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创建数(1.5分)。

  1.以2013年底各地已经获得市级以上和谐社区数为基数,要求社会工作室实现全覆盖,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扣完1.5分为止。

  2.县市区委、政府及办公室,或者城乡社区建设领导机构出台社区减负增效政策文件,得2分,未出台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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