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2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优化我省人力资源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流动人口用工管理
(一)加强流动人口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必须严格按照就业失业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就业登记。探索家政服务人员、医院护工、个体工商户、近郊务农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将经过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作为用人单位、流动人口及灵活就业人员合法稳定就业的认定标准,未经认定的,不得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流动人口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要向公安机关申报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信息、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督促被招用人员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对无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要督促其按规定补办婚育证明。
(三)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用人单位利用计件工资或通过加班加点规避最低工资标准等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在效益增加、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提高职工收入水平。
二、完善落实就业准入制度
(四)推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分类建立并严格执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着力推进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的技术工种资格认证工作,积极推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重点做好建筑、矿山、餐饮、海洋捕捞等特殊岗位的就业准入和上岗培训。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优先为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各地要将流动人口职业资格情况列为居住证积分管理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将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卫生健康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逐步扩大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检查的地区、行业和工种范围。对违规使用无证人员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加大对各类假冒职业资格证书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三、规范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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