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提高环保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发布信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按有关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公开信息不得涉及秘密信息。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市环保局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为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下简称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局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各单位政府环保信息公开联络员名单应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局办公室负责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我局信息公开的目录、规章制度、工作规则和年度报告;
(二)协调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做好信息公开技术支撑工作。各单位根据《台州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要点》,负责本单位可公开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和更新以及信息传递。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环保信息:
(一)基础信息: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环保公文及工作动态等信息。
(二)环境质量状况:年度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月报、季报等信息。
(三)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环境污染整治情况;农村环境污染整治情况等信息。
(四)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须提交的材料项目和结果。
(五)行政收费:排污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重点污染源排污费的征收情况等信息。
(六)环境监察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的结果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等信息
(七)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处理系统构成、应急预案、相关文件以及发生后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适时信息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环保信息。
第十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以上的;
(二)涉及商业和商务领域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我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有可能影响行政行为结果的;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内容根据环保形势的发展及信息公开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以《台州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目录》的形式发布。
第十二条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拟公开的政府环保信息进行审查。本单位不能审查确定的,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单位的初审意见,报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不能审查确定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和程序
(一)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可公开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编辑。
(二)可公开信息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公开途径包括台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台州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局公告栏以及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
需要通过我局网站公开的信息,按照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有关制度的要求上网发布。
(三)可公开信息中涉及污染减排、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密切相关的指标数据信息,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再通过上述途径公开。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保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方式和程序
(一)受理。信函、电报、传真、网上申请及当面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二)审查。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台州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审查,并填写《台州市环保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
(三)处理。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四)回复。对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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