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正文

路桥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朗读

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台州市路桥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台州市农垦场:

  现将《路桥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台州市路桥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

路桥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3286号)、《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财综〔201075号)、《浙江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用于扶持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的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扶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下简称扶助基金)。

  后扶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按国家规定标准(600元/人·年)和经核定的享受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移民人数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直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和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结余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切块下达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应急处置、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和专项工作经费补助的资金(含创业致富资金、应急资金)

  库区基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办下达给我区用于大中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等设施维护、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的专项资金。

  扶助基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办下达给我区用于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基础设施、社会事业设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及技能培训、生产开发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财政厅、省移民办关于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和区移民办负责使用管理。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一)后扶资金的预算管理。每年初,区移民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水库移民扶持规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经复核后直补对象核减情况,编制当年后扶资金预算,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移民办备案。

  备案后的年度后扶资金预算由区移民办组织实施。坚持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同时报省移民办备案。

  (二)结余资金的预算管理。区移民办和区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下达的结余资金预算额度和扶持规划编报结余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报送省移民办备案。

  (三)扶助基金预算管理。区移民办依据实施规划和省下达的年度资金预算额度编制扶助基金年度项目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或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扶助基金年度项目计划报送省移民办备案。

  (四)库区基金预算管理。区移民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根据省分配的预算额度和实施规划,以及解决水库移民其他遗留问题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移民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备案。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决算管理。每年初,由区移民办编制上一年度的后扶资金、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和扶助基金支出决算,报送区财政部门和省移民办。

  专项资金中年度未完工的项目扶持资金结存,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其他年终结余资金全部纳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按照国发〔2006〕17号文件确定的扶持方式,后扶资金采用直接补助支出(以下简称直补支出)。

  第八条直补支出是指将后扶资金直接发放给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支出。

  直补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逐年核定、分次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按分次到帐的资金额度联合编制直补人员支出名册(即资金发放帐册),通过区农村合作银行将直补资金打入直补对象的专用银行存折(个人账户)。

  区移民办在每年1月底前根据《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的有关规定,对上年的直补对象进行年度复核,及时调整年度直补对象及其相应资料,并于当年2月底前将调整后的直补对象资料报送区财政局,同时告知区农村合作银行作相应调整,确保直补资金发放准确无误。

  核减的直补对象从当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直补资金。

  核减的直补资金实行项目扶持,由区移民办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taizhoushi/2021/0526/8180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