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台政发[2009]48号)、《关于对新增氨氮、氮氧化物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行排污权交易的通知》(台环保[2014]123号)、《关于台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台发改价格[2013]131号)和《台州市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台环保〔2015〕81号)文件规定,现就台州市排污单位间排污权指标转让做如下要求:
1、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或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获得的排污权指标富余闲置量,经当地环保局核查确定的富余量,可用于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拍卖或在项目所在区域排污单位间进行排污权转让。
2、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排污指标除通过排污权交易或排污权竞价交易获得外,亦可通过排污单位间排污权转让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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