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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教育局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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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发改收费〔2016180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教育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幼儿园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市教育局直属分局、开发区、集聚区财政局,市区各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等精神,结合台州实际,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台州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台州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教育局台州市财政局

2016824

附件:

台州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等精神,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收费规范,享受部分政府财政补助,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及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其他民办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外的幼儿园。

  第四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管市属及区级街道、区管乡镇,黄岩区按现行规定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根据幼儿园不同等级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表详见附表一。各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统筹平衡、分步调整”的原则,在规定的相应等级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报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每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收费标准的20%。确因机构性质、财政拨款状况、等级调整等特殊原因,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单独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根据各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并于公开招生前一个月报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幼儿园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调价间隔周期不少于二年,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时,幼儿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三)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建议以及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分析;

  (四)享受政府补助情况;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向教育、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时也应提供上述资料。

  幼儿园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一定比例和实际住宿成本,以及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根据财政性经费的投入情况合理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适当考虑合理回报。

  其他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确定。

  幼儿园应保障幼儿在园时间每天不少于8个小时,并建立教师早晚值班制度,以方便幼儿家长接送。

  第十条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以及有关教学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以下项目:住宿管理(保育)人员工资,水、电费,住宿用品,房屋(设备)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等正常住宿运行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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