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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民政局党组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朗读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台州市民政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台州市民政局党组

2016516

中共台州市民政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台州市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以下简称廉政约谈),是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检履行监督责任的一项日常性工作。约谈人通过与约谈对象面对面谈话,及时教育提醒、及时警示提醒,督促约谈对象整改问题、廉洁从政。

第三条 廉政约谈坚持从严要求、教育从严,抓早抓小、注重实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四条 廉政约谈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每年对每名约谈对象的约谈不少于一次(不包括纪检组的约谈),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约谈,实现约谈对象全覆盖。

(一)党组书记负责与局班子成员、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特定对象之间的约谈;

(二)局班子成员负责与分管处室(单位)负责人或特定对象之间的约谈;

(三)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负责与局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或特定对象之间的谈话;

(四)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主持工作负责人)负责与本处室所有工作人员的约谈;

(五)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的约谈,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分管科室所有工作人员的约谈。内部不设科室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的约谈。

遇特殊情况,约谈人可授权或委托专人与特定对象约谈。

第五条 廉政约谈分为工作提示约谈和警示提醒约谈。

第六条 工作提示约谈,是指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了解约谈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维护党的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督促提示约谈对象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并提出要求和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提示约谈:

(一)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二)重要工作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落实的;

(三)重要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当面了解的;

(四)重要工作推进需要督促指导的;

(五)其它需要工作提示约谈的事项。

第七条 警示提醒约谈,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职责范围内,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一些轻微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约谈,指出问题,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改进。约谈记录需约谈人和约谈对象二人分别签字。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实、提醒改进的,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提醒约谈:

(一)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够有力、作风不够扎实,成效不明显的;

(二)在监督检查、审计、巡查等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三)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其它需要警示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八条 警示提醒约谈不能代替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约谈中发现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情形,要及时移送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 廉政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第十条 工作提示约谈由约谈人根据实际需要实施。

第十一条 约谈程序

约谈工作一般应按照提出约谈意见(计划)确定约谈对象和内容通知被约谈人实施约谈汇总谈话情况报告备案督办整改落实的工作流程进行。

警示提醒约谈由约谈人根据了解掌握情况实施,或由驻局纪检组、局机关纪委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人提出建议后实施。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或解释;

(三)约谈人根据约谈对象的说明提出整改要求;

(四)约谈对象表态。

第十二条 廉政约谈要做好约谈记录。警示提醒约谈要签字背书。约谈情况要建立台账制度,专人负责一次一登记,一月一汇总,填写《约谈记录表》《约谈实施情况统计表》,于每月22日前报送局机关纪委和驻局纪检组备案。约谈记录作为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警示提醒约谈指出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当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约谈人报送整改方案,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和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同时报驻局纪检组、局机关纪委备案。

约谈人应当就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第十四条 约谈对象在警示提醒约谈后,敷衍应付或整改不力,致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应当给予诫勉。

第十五条 约谈人在谈话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对外泄露谈话内容,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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