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特制定《台州市社会组织信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7日
台州市社会组织信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异常名录,是指社会组织有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有关服务承诺等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处于非正常活动状态的名单。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社会组织信用异常名录综合管理工作。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社会组织信用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社会组织信用异常名录,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准确及时。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并核实社会组织有1次以上严重失信行为或者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将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异常名录。
第七条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社会团体、基金会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超过12个月的;
(三)涂改、出租、出借社会组织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四)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八)社会团体、基金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报告)或年检不合格的;
(十五)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十六)未按规定开展涉外活动或未报告重大活动,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十七)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八)财务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
(十九)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二十)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
(二十一)未经审核批准面向社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参评对象收取费用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十二)因违法、违规、侵权等受到行政处罚、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依法按章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二)未依法按章按时换届或产生负责人,以及负责人未经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会计、出纳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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