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农业(林业)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我局在全市农业系统开展了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再集中交叉循环检查,并将评查结果当场反馈办案单位,评出9件优秀行政处罚案卷和5件优秀行政许可案卷。现将评查情况予以通报:
一、基本情况
从评查情况看,各地农业部门重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完善,案卷质量较往年有提高。绝大多数案卷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规范,案件处罚适当,全面开展行政处罚决定说理性工作,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也比较及时。
二、存在的问题
评查发现各地案卷质量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行政处罚案卷
1.主体认定不准确。被委托机关应以委托机关名义对外执法,农业执法大队应以当地农业部门的名义对外开展执法,个别案卷罚没票据的处罚机关为执法大队。个别案卷执法主体是某动物卫生监督所,而罚没款票据中的执法机关又是某畜牧兽医站。个别处罚案卷当事人认定不准确,未正确区分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将个体工商户当作单位来处理。
2.事实认定不准确。查处某某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案时,该肥料产品售价是6元/瓶,进价是5元/瓶,计算违法所得时没按售价×销售数量认定,而是进价×销售数量进行认定。查处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案时,该公司向下级某农资零售商销售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后又主动召回一部份,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了召回部份。对该案违法所得应按实际销售额认定,但对召回情节可作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证据不规范。个别案卷证据单薄,没有现场勘验笔录,没有进销台账,违法数量认定仅凭询问笔录。复印件未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未注明出处和核对情况。获得的证据有执法人员签名而未注明执法证号,未体现亮证执法。图片未说明所示内容;笔录内容有待加强,询问笔录中,有些提问针对性不强、关联性不够,影响证据效力。在立案前的抽检情况未重新确认。证据之间有矛盾,未形成证据链。
4.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个别案卷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错误,没有正确区分条、款、项,只引用到条没有引用到款项。查处某农资经营部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案时,错误认定当事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该按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错误告知诉讼时效为“三个月”,应改为“六个月”。
5.文书制作仍需完善。案由表述不规范,从立案和调查取证期间案由应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从案件处理意见书到决定书送达案由应为“违法行为定性+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写明收缴罚没款银行账号;归档时的编号、顺序不够规范,应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顺序进行归档;空格未划去。行政处罚决定说理性工作开展得不平衡,对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说理不够。
(二)行政许可案卷
1.适用法律问题。有的许可决定书没引用专业法依据;个别适用条款错误,兽药经营许可错误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应适用该法第二十二条;有的法律依据未引用到条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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