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台发改收费〔2016〕167号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
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收单位应于2016年9月15日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清单变更手续。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1日
抄送: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印发
| ZJSP42-2016-0039 浙价医〔2016〕120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的注册受理、审评、现场检查等费用,不包含注册检验费用。 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人日费用标准×注册所需人数×注册所需天数。 人日费用标准,按不高于2400元/人·天执行。注册所需人数、天数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分类确定。收费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公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在收费实施前向社会公示。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取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后,不得在审评、现场检查过程中再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按规定公示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5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7月6日 | ||
| 附件:发改价[2015]100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