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集聚区环保局(分局):
随着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稿)颁布实施,危险废物类别对照老《名录》发生较大变化,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对象由“跨设区市”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做好我市危险废物相关过渡衔接工作,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环境监管,确保危险废物妥善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老《名录》更替衔接工作
1、各地应按照省厅部署,建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计划,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废物代码变更。原则上,由各产生单位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申报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代码,由产生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确认,作为危险废物日常管理的依据。各地亦可按照危险废物核查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危险废物核查进行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各地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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