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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农业局转发浙江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农业局、局属有关单位:
  近期,省农业厅印发了《浙江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浙农专发〔2017〕4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宣传,并深入贯彻实施。

台州市农业局     

2017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ZJJC01-2017-0023

浙江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信“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黑名单”管理是指对严重违反农业投入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采取公开曝光、重点监管和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行为、增强守法意识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种子、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六类农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五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1.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3.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4.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5.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6.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农药的,或者生产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或者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7.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8.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

  9.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

  10.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11.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12.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13.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4.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15.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经营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16.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17.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18.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19.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20.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21.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22.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23.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或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
  24.以欺骗、贿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许可、审定或登记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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